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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此為同法第1132條所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此為同法第1132條所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無其他法定親屬會議會員,倘不足5人時,聲請人始向法院指定甲○○之親屬會議會員,再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甲○○之親屬會議會員定期召開甲○○之親屬會議,並作成會議記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於其他親屬中指定親屬會議會員,若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㈥綜上,證人黃告蓮並無參加親屬會議,證人黃仙慶、黃仙化、黃美銀、黃加和固有於親屬會議紀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然渠等均非於親屬會議記錄上記載之時間、地點召開親屬會議為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於其他親屬中指定親屬會議會員,若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於其他親屬中指定親屬會議會員,若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於其他親屬中指定親屬會議會員,若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然林蕙芳、林蘊芳二人均具狀向親屬會議、鈞院表示辭任禁治產人甲○○親屬會議成員,壬○○亦向鈞院請辭親屬會議成員,故親屬會議成員不足五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已達召開親屬會議之法定人數,自無向本院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之必要;再者,雖有法定親屬會議會員,然如有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之情事,揆諸上開法文說明,親屬會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1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所謂親屬會議會員,依民法第1131條第1項、第1132條規定,有「法定親屬會議會員」及「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之別,聲請人提出之親屬會議紀錄,其成員均為禁治產人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繼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雖於114年7月24日補正被繼承人親屬會議成員之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然於陳報狀中陳明:無從得知渠等親屬會議成員之聯絡方式而為召開親屬會議之通知或渠等親屬會議成員與被繼承人幾未往來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抗字第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定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於其他親屬中指定親屬會議會員,若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6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於其他親屬中指定親屬會議會員,若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選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1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於其他親屬中指定親屬會議會員,若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於其他親屬中指定親屬會議會員,若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於其他親屬中指定親屬會議會員,若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家聲抗字第5 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召開親屬會議以選任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倘該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抗告人始得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則揆諸以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親屬會議之會員,必須親自出席親屬會議,而林衡約、潘林衡靜二人長年旅居於國外,雖可由國外回國出席親屬會議,但實際上親自行使親屬會議會員之職權實有困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於其他親屬中指定親屬會議會員,若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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