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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9 筆
民法第 1130 條預覽 ↗
親屬會議組織
家事事件法第 133 條預覽 ↗
親屬會議之陳報
民法第 1131 條預覽 ↗
親屬會議會員之選定順序
民法第 1211 條預覽 ↗
遺囑執行人之產生(二)-親屬會議法院之選任
民法第 1132 條預覽 ↗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三、親屬會議經召
民法第 1178 條預覽 ↗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無親屬會議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民法第 1197 條預覽 ↗
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家事事件法第 135 條預覽 ↗
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會員、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 一、違背職務上之義務
民法第 1133 條預覽 ↗
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
民法第 1134 條預覽 ↗
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民法第 1136 條預覽 ↗
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47 條預覽 ↗
扶養方法事件,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由親屬會議定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由有召集權之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當事人逕向法院聲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家事事件法第 134 條預覽 ↗
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以自然人為限。 前項遺產管理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 一、未成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
民法第 1135 條預覽 ↗
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
民法第 1129 條預覽 ↗
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民法第 1149 條預覽 ↗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民法第 1180 條預覽 ↗
遺產管理人,因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或說明遺產之狀況。
民法第 1120 條預覽 ↗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民法第 1137 條預覽 ↗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民法第 1218 條預覽 ↗
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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