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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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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6
111年審裁字第868號
111.11.25審查裁定
定(下稱系爭規定一),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所列舉之逕行拘提之事由,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牴觸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二)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
109年度憲二字第381號
109.11.06
知書傳喚聲請人,不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逕行拘提聲請人到案,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就確定終局判決關於原因案件拘提程序合法與否之認事
109年度憲二字第89號
109.11.06
察官應提出具體事證經法院審核通過後,方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被告犯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2、系爭規定二未規定法院於審理案件時,須具體敘明適用法律時應審酌個案之各
釋字第636號
97.02.01大法官解釋
拘票。但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所謂情節重大者,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審酌實施流氓行為之手段、被害之人數、被害人受害之程度、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節是
會台字第6936號
91.11.08
經告誡,通知行為人到案詢問,或於符合法定要件時得逕行拘提。至於具體個案行為人之行為,是否符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非依法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不足以收其矯正之效,自應由法院本於憲法上
釋字第523號
90.03.22大法官解釋
明確規定,其中除第六條、第七條所定之事由足認其有逕行拘提之原因而得推論具備留置之正當理由外,不論被移送裁定之人是否有繼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虞,或有逃亡、湮滅事證或對檢舉人、被害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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