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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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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6
113年審裁字第316號
113.04.03審查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規定,以系爭裁定一駁回自訴。 (二)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40號判決及系爭裁定一,以刑事自訴上訴暨調查證據聲請狀提起上訴,並於該
會台字第7867號
95.03.24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號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並告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聲請人爰於該裁定送達後第十日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
會台字第6228號
88.10.15
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並以前開裁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
會台字第3371號
79.02.02
確定裁判,係以戒護人員並無妨害自由之意思與行為,駁回自訴確定,此乃認定事實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台字第3374號
78.04.28
,亦經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號刑事判決駁回自訴確定,聲請人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一條及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核非確定
會台字第2087號
74.02.22
訴。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調查結果,以罪證不足,裁定駁回自訴後,復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提起抗告。該分院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認「本件執行標的物,既經假扣押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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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