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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五一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曾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鈞院以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O五號以裁定駁回自訴在案,裁定理由係以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而駁回自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О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此規定,法院或受命法官,須依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調查結果,並認為案件有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始得以裁定駁回自訴,如已進行審理程序,則應依法審理,不得再以裁定駁回自訴方式終結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五一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曾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鈞院以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O五號以裁定駁回自訴在案,裁定理由係以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而駁回自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七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訴人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於九十二年五月八日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八號判決駁回自訴人之上訴而告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0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訴人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於九十二年五月八日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八號判決駁回自訴人之上訴而告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О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如自訴案件經訊問及調查結果,業已進行審理程序,自不得再依上開法條以裁定駁回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10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己○○、丁○○(另行裁定駁回自訴)、壬○○(另行裁定駁回自訴)等人。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二О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後則不得以裁定駁回自訴人之自訴。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所明定。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3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原審認本案顯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之情形,而裁定駁回自訴,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7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原審於訊問程序之後,即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駁回自訴,難認妥適。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五、綜上,原審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規定裁定駁回自訴,核無不合。自訴人猶執前揭陳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9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2項規定,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裁定駁回自訴,除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各款情形外,不得再行提起訴訟(自訴),該案件經實體審理後駁回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4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6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原告自訴被告等損害債權案件,業經原審以102年度自字第20號刑事裁定駁回自訴在案,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第十款規定裁定駁回自訴之理由,即有違誤。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05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按「駁回自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260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4項另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敘明:「法院駁回自訴之裁定一旦確定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自訴人認被告於上揭侵占案件,以願意賠償使自訴人捨棄告訴之詐術並使本院為駁回自訴之裁定,與事實尚有未合。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9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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