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COVID-19 疫情期間,因經營困難致面臨無法清償到期負債的困境,故而向法院聲請破產。受理法院選任A 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破產基準日為X1 年1 月1 日,A 會計師整理了甲公司破產基準日相關財務資料後,準備依破產法規定與會計觀念進行破產計畫表的編製,甲公司X1 年1 月1 日的財務資料如下所示:帳面金額估計淨變現價值現金$ 64,000$ 64,000應收帳款(淨額)240,000200,000存貨360,000260,000土地1,280,000960,000廠房設備(淨額)1,000,000410,000資產總額$2,944,000$1,894,000應付帳款$ 380,000應付薪資38,000應付稅捐56,000應付票據與利息780,000應付抵押借款與利息924,000普通股股本1,600,000累積虧損( 834,000)負債與權益總額$2,944,000其他有關資料如下:存貨和應收帳款(淨額)已提供作為應付票據的擔保。土地已提供作為應付抵押借款的抵押物。清算結束時,估計須支付清算人酬勞$70,000。依上述資料,A 會計師即可完成破產計畫表的編製並提交給破產計畫有關單位與人員,在A會計師完成的破產計畫表中,甲公司債權人可以計算出該公司無擔保非優先債權人之受償率為x(可供清償無擔保非優先負債之資產總額/無擔保非優先負債總額),則:
(A)x<35%
(B)35%<x<45%
(C)45%<x<55%
(D)x>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