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5一、地方制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請問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究竟應該以自治條例方式辦理?還是應該以自治規則方式辦理?並請一併說明何謂自治條例?何謂自治規則?(二十五分)
二、臺北市議員曾提案,要求市警局統計自民國八十一年起,因違反電信法使用無照測試的測速照相器材進行超速開具的罰單,應將其罰鍰全數退還被裁罰者。但市議會僅通過決議「送市府依法辦理」,請問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有關「窒礙難行」之規定,市府應如何處理?(二十五分)
三、中央與地方之府際關係,應依何種關係理論設計?試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申論之。(二十五分)
四、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之運作關係,應如何建構?試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說明之。(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