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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政 91 年地方政府與政治考古題

民國 91 年(2002)一般民政「地方政府與政治」考試題目,共 5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5 題申論題

301-5一、地方制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請問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究竟應該以自治條例方式辦理?還是應該以自治規則方式辦理?並請一併說明何謂自治條例?何謂自治規則?(二十五分) 二、臺北市議員曾提案,要求市警局統計自民國八十一年起,因違反電信法使用無照測試的測速照相器材進行超速開具的罰單,應將其罰鍰全數退還被裁罰者。但市議會僅通過決議「送市府依法辦理」,請問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有關「窒礙難行」之規定,市府應如何處理?(二十五分) 三、中央與地方之府際關係,應依何種關係理論設計?試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申論之。(二十五分) 四、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之運作關係,應如何建構?試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說明之。(二十五分)
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下稱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依此,村(里)為鄉(鎮、市)「以內」之編組,似為行政機關之內部部門,而非最基層之群眾自治組織。因此,現在有人倡議村里長不應維持目前民選之做法,請就此抒發己見評論之。(二十五分)
行政區劃法至今尚未完成立法,請問依地方制度法第七條的規定,單一縣市之內,鄉(鎮、市)或市內之區,其行政區域的劃分、調整,是否可由縣市逕行為之?又不從法律依據考慮,純粹從學理上考量,調整縣市內之鄉(鎮、市)或區,必須依據那些標準?試論述之。(二十五分)
近年來各界多有倡議廢除鄉(鎮、市)自治選舉,此即停止舉行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之選舉;但有人認為部分縣轄市人口數比起省轄市還要多,例如台北縣的板橋市,這一類的縣轄市似仍有維持選舉之必要,試就此申述己見。(二十五分)
「高雄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學校教師或職員請事假滿規定之期限者,其超過部分按日扣除俸薪,內政部認為此規定並不符合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罰則」一事,何故?請就此表示己見。(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