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現行實務中,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以下之規定撤銷原處分,並進
而依同法第127 條向受領金錢給付之處分相對人行使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
情形,頗為常見。準此,試問:
假使在某一案例中,行政機關依原處分而提供處分相對人連續之金錢給付已逾5
年,且該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時,則該行政機關得否將原處分溯及至處分作成
時撤銷,以能悉數索回依原處分已給付之金錢?(15 分)
又,行政機關依前開條文規定所行使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學理上原
有得否以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的爭議。今請試從否定說立場,說明行政機關如何
行使該項權利,必要時並依何種法律所規定之強制執行制度貫徹其權利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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