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工受僱於一個大型企業B,從事於技術部門的工作,且擔任該B 企
業工會的理事長,並與公司協商後而於理事長的任期內向公司申請「全日
駐會」的會務假,以便於辦理工會的相關會務活動。而A 在擔任理事長
期間,於接近年終的某日,A 打電話給B 企業的總經理,表示工會希望
能跟公司討論一下今年年終獎金的金額。該企業總經理於電話中表示其
在公司的業務很忙,請A 不要再講團體協商這件事了。過了兩周,A 以
該工會的名義行文給公司,表示希望能盡快與公司進行年終獎金的團體
協商。不料,一周後A 突然收到企業人事部門的通知,表示從下周起公
司將A 的職務即刻從技術部門調到A 不熟悉且年終時特別忙碌的財務部
門,亦未增加A 任何薪資,同時,也將全面取消A 全日駐會的會務假。
試問:
上述B 企業的行為有那些是不合法,該判斷的法律根據為何?(15 分)
倘若A 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則A 得依法向中央主管機關尋求何種法
律救濟途徑?(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