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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 104 年行政法研究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人事行政「行政法研究」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甲報考教育部舉辦之某年度公費留學考試,獲得錄取。嗣教育部獲悉甲具有美國國 籍,爰以該次考試簡章規定具雙重國籍不得報考為由,撤銷甲之錄取資格,並函知 甲。甲不服,主張教育部撤銷其錄取資格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請問:甲主張有無理 由?(25 分)
欲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應具備那些法定要件?授益處分經廢止後,其法 效為何?(25 分)
乙公司從事人力仲介業務,領有勞動部核發訂有2 年期限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下 稱許可證)。期限將屆之際,乙公司向勞動部重新申請許可證。勞動部以乙公司有 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情事為由,不予許可。乙公司不服,欲提起行政爭訟,惟許 可證期限即將屆滿。請問:乙公司如欲在期限屆滿後繼續從事人力仲介業務,應如 何救濟?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甲為進行室內修繕工程而向乙主管機關申請領得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樓下住戶丙 不服,提起訴願,請求撤銷甲之施工許可。訴願程序中,丙請求閱覽卷宗資料後發 現,甲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申請案係由乙機關的公務員丁承辦,而丁是甲的前妻, 丙據此主張乙核發施工許可違法。請詳析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丙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造林獎勵金,經主管機關以A 函核給獎勵期間20 年,逐年 核給獎勵金,並載明獎勵金應確實用於造林。嗣主管機關發現丙並無造林事實。請 問:主管機關應如何命丙返還已受領之獎勵金?(25 分)
甲所經營之某電子遊戲場遭查獲有賭博行為,全案移送檢方偵辦後,乙主管機關即 以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為由,依同法第31 條對 甲作成A 處分書,其主文如下:「甲應自原處分書送達日起,迄刑事判決確定止停 止營業。於刑事判決確定前本府停止受理遊戲場名稱及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 1 年後檢察官偵結,全案不起訴。甲隨即自行恢復營業。乙主管機關查獲甲擅自恢 復營業,違反A 處分,遂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以B 怠金處分書裁處甲10 萬元怠 金。甲不服,主張A 處分已失效,B 怠金處分因而當然無效。請詳附理由說明甲之 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條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 條第1 項:「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六、不得 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第31 條:「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業,並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受理其公司或商號名稱及代表人 或負責人變更登記之申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 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行政罰法第1 條所定「其他種類行政罰」之意義為何?行政法院是否作限縮解釋? 如何限縮?(25 分)
甲於民國90 年間經由法拍購得A 地號土地,94 年間請領建造執照興建房屋B,並 於同年底取得B 建物使用執照。103 年時,主管機關查知A 地號土地位於92 年即 已公告之河川區域內,依水利法第78 條第4 款規定,河川區域內不得建造房屋,遂 依水利法第93 條之4 規定,以103 年9 月17 日C 處分書(以下簡稱原處分),限 甲於103 年11 月15 日前回復原狀、拆除、清除、廢止違禁設施。甲不服,主張其 合法領得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應享有信賴保護,原處分應屬違法,行政救濟機關 應予以撤銷。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條文 水利法第78 條:「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四、建造工廠或房屋」;第93 條之4:「違 反……、第78 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分其設 施或建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