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罰法規定,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處罰,依當時法律得處罰鍰3,000 至6,000 元,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處時,裁處4,000 元。甲不服,提起訴願後,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命重為適法處分後,法律修正為得處罰鍰1,000 至3,000 元。行政機關之第二次裁處時,應如何適用法律?
(A)以第一次裁處時之法律為基準,且不得為更不利益之罰鍰
(B)以第一次裁處時之法律為基準,於法定裁量範圍內重為裁量
(C)以第二次裁處時之法律為基準,且不得為最高額度之罰鍰
(D)以第二次裁處時之法律為基準,於法定裁量範圍內重為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