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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01 年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1 年(2012)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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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在大學求學期間熟識,甲為臺灣人,乙、丙兩人為僑生。三人畢業
後,乙丙兩人在臺灣就業不順,甲找的工作也不理想。某日甲乙丙三人再度聚會共
同認為,與其這樣無法達到理想,不如共同做一件轟轟烈烈的事。三人於是一起到
乙的出生國籌組詐騙公司詐財,被害人對象鎖定為乙丙兩人出生國以外的臺灣人與
另一第三國國民。經過一段時間後,三人的詐騙金額不斷飆升,受害對象無法計算。
惟最後甲乙丙三人仍難逃法網,在乙國一一被捕。試問:甲犯罪部分我國可否對其
審判?在案件處理上,審判權與管轄權之區分為何?(25 分)
警察甲乙兩人開巡邏車巡邏,路經某銀行附近,發現路旁一輛車怠速中,車內丙丁
戊三人偶而對外查看,行蹤略有可疑。警察甲乙兩人下車向前盤詢,丙丁戊三人一
時慌張而支吾其詞。警察甲乙兩人高度懷疑丙丁戊三人有問題,欲進一步了解情形
之同時,丙丁戊三人所駕駛的車輛已啟動要離開。警察甲乙兩人想攔住他們但已經
來不及,車已開走。警察甲乙兩人乃透過無線電傳呼另外警網支援共同攔車,最後
在某一路口丙丁戊所駕駛的車輛終被攔下,警察乃直接對其全車(包括後車箱)進
行搜扣,發現有槍枝三枝、子彈數十發、布袋兩個(預為裝錢用)、口罩、安全帽
等預備作案工具。試問:本案警察所為的搜扣行為可否列為無令狀搜索之一種?在
案件處理上檢警關係為何?(25 分)
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
判斷之依據」。試問:合法調查程序之證據係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對象或者也包
含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在內?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區辨為何?(25 分)
有目擊證人甲報案指出,某強盜殺人案為乙丙兩人所為。警察乃據此報案內容拘捕
乙丙兩人到案,惟乙丙兩人矢口否認,調閱附近監視錄影帶也無法清楚了解乙丙有
涉案。但因目擊者指證歷歷,檢察官迫於案件之重大,乃向法院聲請羈押乙丙兩人
並獲准。羈押期間,偵查人員透過多次借提與分離偵訊之方式,分別向乙丙兩人個
別告知,對方已承認,倘自己不承認可能將受較為嚴重之處罰。嗣後,偵訊過程中
經過乙丙互為推卸責任之情形下,終於起出了作案的凶器與搶來的贓款,隨之檢察官
起訴乙丙兩人。試問:本案羈押程序合法否?偵訊所得內容可否作為證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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