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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96 年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6 年(2007)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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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起訴之駁回」?依法應如何為之?如檢察官「依法補正」後,法院仍認為不
足,是否可直接「駁回起訴」?(25 分)
檢察官對於案件除了可以為「絕對不起訴」、「微罪不起訴」、「於應執行之刑
無重大關係不起訴」外,尚可為何種「不起訴」?此種不起訴之事由有那些?
(25 分)
張三對於李四「詐欺其金錢」一事,已依法於二個月前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
但因擔心敗訴,於是又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將該案提出告訴,檢察官將該案偵查
終結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台北地方法院對於該案應如何處理?(25 分)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李四「殺人」一案,認為應歸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且認為其與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檢察一體」,於是直接向板橋地方法院
提起公訴,但板橋地方法院審理時卻發現被告李四是台北縣泰山鄉某部隊之現役軍
人,請問依法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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