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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93 年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3 年(2004)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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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規定:「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 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試詳述本條但書規定所指之情形為何?(25 分)
何謂協商程序之判決?其聲請程序為何?法院應如何處理之?判決之效果如何?試 詳述之。(25 分)
試詳述檢察事務官在刑事訴訟上之身分地位與依法得行使之職權各為何?(25 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 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 利益之均衡維護。」試述本條規定之「法律另有規定」所指為何?本條規定之「人 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應如何判斷審酌?(25 分)

本頁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