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事2021-12-20
中共近期要求全國兒童接種中共病毒(Covid-19)疫苗,引發民眾不滿。北京市一名75歲老人因此起訴中共國家衛健委,但法院拒絕受理。
這名慕姓老人在網上公布的多份文件截圖顯示,老人11月5日填寫《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寫明因為當局要求全國3-12歲兒童接種疫苗,所以要求國家衛健委公布疫情爆發到現在,3-12歲兒童確診、住院、危重和死亡的病例數。
國家衛健委11月12日回覆的「告知書」稱,這個數據是需要「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11月23日,老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起訴國家衛健委,要求其必須公開上述數據。
起訴書指,當局要求兒童接種疫苗,是涉及全國1億多兒童和3億多家長的大事,實施這種政策必須要有充分的事實依據。當局要求兒童接種實驗性疫苗,如果沒有掌握相關的最基本數據,就說明該政策嚴重缺乏事實證據;如果掌握相關數據卻拒絕公開,也是錯誤的。
此前11月5日,老人同時填寫了另一份「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衛健委公開給3-12歲兒童接種疫苗的法律依據。衛健委11月10日回覆,該申請屬於「信訪、投訴、舉報」活動,因此「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
11月25日,老人提出第二項起訴稱,政府施政必須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支持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因此國家衛健委拒絕公開法律依據是錯誤的。
不過,老人向法院提交起訴書後,沒有接到任何通知。老人到法院詢問時,接待人員回覆不能立案。老人詢問不立案的理由,對方稱,就是不能立案,沒有任何理由。
中共國產疫苗被指效力低下。媒體和社交網絡的消息顯示,各地接種疫苗後死亡案例不斷,但當局都歸結為「偶合症」。
根據官方說法,偶合症(偶合反應)是指疫苗接種過程中,受種者正好處在一個疾病的潛伏期或者發病的前期,疫苗接種後巧合發病。因此,民眾因「偶合症」去世,官方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完蛋又要多一個人被懷念了...
https://www.ntdtv.com/b5/2021/12/09/a103289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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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1-12-19
想請教警察憑藉犯嫌戶籍地申請搜索票進屋搜索,犯嫌不在的情況下,親友告知欲搜索之物在隔壁棟(與戶籍地址不同),在搜索到的情況下,犯嫌可否主張毒樹果實等理論?還是警方需再次申請其隔壁地址的搜索票方才符合程序?
💬 時事2021-12-17
https://i.imgur.com/tj1z75n.jpg
你有搭過這樣的捷運嗎?
你知道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車廂嗎?
沒錯,今天的主題就是呼應國民親自參與審判過程的「國民法官制」。
幾經周折的國民法官新制將於2023年正式上路,台南高院也在本月14日舉行了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藉由擬真演練,共享上訴審及相關程序操作經驗,探討國民法官法在上訴審有可能面臨的法律爭議及解決方法。
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什麼是「國民法官制」。
1. 為什麼會有國民法官制度?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司法的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故制定「國民法官法」。
2. 國民法官需要符合什麼資格?
年滿23歲,完成國民教育的國民,在該地院轄區居住四個月以上,都有機會被選任為候選國民法官!
3. 國民法官制跟陪審制差在哪?
陪審制是由1位法官任審判長,陪審團可以由9或12人組成,獨立於法官之外,自行討論、認定被告到底有沒有犯罪事實,法官不參與討論,只負責決定如果有罪,要判多重,以及陪審員年齡下調至18歲;國民法官制度屬於參審制,由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組成。由法官和國民法官共同討論被告有沒有罪及要判多重。
4. 怎麼樣的人不能擔任國民法官?
有被褫奪公權、或是受免、撤、休、停職處分中的公務員,或是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刑案在身尚未確定、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判刑確定等情形。另外,特定職業,包括各級官員、民意代表和黨工、現役軍人、警察與法律專業人士等,也不能擔任國民法官。
5. 我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嗎?
在校學生、身體不舒服、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教師、70歲以上長者、被告一定範圍內的親屬、發生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者、有看護或養育親屬之需求者、因生活、工作、家庭上之重大需要難以執行職務者等情形可拒絕參加。
6. 擔任國民法官有薪水可以拿嗎?
依規定,國民法官可向公司申請公假,也可跟法院拿每日津貼2,500元。
7. 國民法官都會參與哪些案件?
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重罪
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
除外: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8. 審判流程是怎麼進行呢?
廢話不多說,直接上圖
https://i.imgur.com/0LP3pmc.jpg
如何才能決定被告有罪呢?
6位國民法官+3位專業法官,決定被告有罪需達總票數2/3以上,也就是至少六票同意,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都須有人投同意。
9. 如何確定判刑輕重?
量刑(死刑以外):須有5票以上同意
死刑:須6票以上同意
一樣是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皆須有人投下同意票
最後也想問問大家對國民法官制度的看法!感謝各位看到這邊~
https://social.judicial.gov.tw/LayJudge/hotissue/
附上司法院製作的國民法官小遊戲,讓各位法律人能夠在遊玩的同時了解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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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12-17
2018年消防警察人員國家考試發生洩題舞弊事件,擔任典試委員的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主任沈子勝,考前竟召集自家警大消防系畢業考生「告知試題重點」,廉政署查出弊端後,因教授洩題而考上的47名警大生遭考試院撤銷上榜資格,47人事後竟集體打行政訴訟提告考試院,要求恢復他們的上榜資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考試院處分無違誤,今判決47名警大生敗訴。
判決指出,47名通過2018年警察特考三等消防警察人員國家考試的警大消防系畢業生,因為系主任沈子勝擔任典試委員兼召集人,入闈審查試題獲悉「消防戰術」等4科目考題,竟在考前召集學生們集會並告知4科目試題重點,弊端經廉政署調查曝光,考試院處分撤銷47警大生考試及格資格、註銷考試及格證書、擇期重考。
沈子勝被依妨害秘密罪法辦後,在法庭上認罪供稱,近年警大消防系畢業生國考錄取率不佳,他為了提高自家學生上榜率,避免自己被學校檢討,因此徇私洩題,高等法院審理後,判他1年2月徒刑、緩刑4年、應向公庫支付80萬元定讞;沈子勝另遭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今年2月判沈子勝降2級改敘。
47名遭撤銷上榜資格的警大生則以「信賴保護原則」等理由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沈子勝召集學生前,特別要求不得攜帶紀錄設備或紙筆,集會中並要求不得製作筆記、錄音或錄影,集會後學生們則在Line群組討論洩題內容,可見47警大生是明知沈子勝洩題,信賴不值得保護,考試院處分匡正國考公平性、維護其他考生權益,並無違誤, 47警大生訴求無理由,判47人敗訴。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1216/SRDRDGSH7RDXRGSXIAJOFGUBIE/
洩題考上被取消資格還敢打官司
真的是大開眼界
建議這47位可以考慮往政治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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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2021-12-17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960036
https://i.imgur.com/EYeMezq.png
台南高分院今天舉行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上午進行審理程序,藉由擬真演練,共享上訴審及相關程序操作經驗,探討國民法官法在上訴審有可能面臨的法律爭議及解決方法,以迎接國民法官法新制上路。
模擬案信是以嘉義地方法院家暴殺人案件為基礎,擔任模擬法庭合議庭的成員為審判長法官蔡庭宜、陪席法官蔡川富、受命法官林坤志,辯護人由台南高分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擔任,蒞庭檢察官為台南高分檢檢察官章京文擔任。評論員邀請國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陳運財擔任。
模擬案件內容為被告與被害人為夫妻,被告因被害人 沈迷酗酒及賭博,兩人經常發生爭吵,在一次發爭吵後,被告持菜刀在住處朝被害人前額、頸部砍殺、割殺,致被害人休克死亡。
第一審判處被告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0年。被告上訴,以案發當日被害人酗酒且出言辱罵被告,被告因此才持刀殺害其配偶,被告事後又以菜刀砍殺自己,並喝下清潔劑自殺,依被告案發當天情形,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減輕其刑,應有不當等為由;檢察官則未上訴。
台南高分院指出,模擬法庭測試在新制的架構上,被告只對第一審判決量刑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提起上訴,辯護人在準備程序中聲請對被告作精神鑑定,主張在第一審時未主張的被告在案發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精神耗弱情形。
檢察官在第一審未爭執被告自首,在準備程序中則聲請傳喚承辦警員等人,主張被告不符合自首減刑要件。
後年就要開始推行國民法官制了
大家覺得國民法官會不會淪為橡皮圖章呢?
又或者
如果被抽中當國民法官能不能拒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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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1-12-16
想請教大家,若某甲在網路上販售RU486(禁藥、墮胎藥),而某男乙購買此藥並給其懷孕女友丙服用,甲乙丙各該如何論罪
💬 時事2021-12-14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322/3594678
台北一名王姓男子懷疑妻子紅杏出牆,偷偷查看妻子手機時發現其與一名吳姓男子的LINE對話記錄,稱「親愛的老婆」等語,王男遂假冒妻子名義,將對話截圖透過LINE轉PO給親朋好友,並冒名發布訊息「我交的男朋友,跟他的對話,與大家分享我的喜悅」。王男此舉,不僅無法讓妻子回頭,還吃上偽造文書官司,被台北地院判刑4月、緩刑2年確定。
事件後,王妻聲請保護令並離家出走,王男懷疑妻子去找吳男,便手持攝影機衝進妻子租屋處,但屋內卻是另名林姓男子,和妻子脫光光躺在床上,旁邊還有使用過的保險套。王男這回決定提告兩人通姦,因找到用過的套子還殘留精液,自認勝券在握,沒想到保險套外緣雖驗出王妻的DNA,林男卻拒絕檢驗DNA比對,因此無從查驗保險套內的精液是否與林男的DNA相符,亦無從證明兩人有性交行為。罪證不足的情況下,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王男向高檢署提出再議遭駁回,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此則新聞引來網友撻伐,痛罵恐龍司法,然而此案真是恐龍司法嗎?還是有什麼不為人知的內情?以下讓司法流言終結者為各位隆重介紹,一部可能平常根本沒聽過,更別說用過的《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下稱《DNA採樣條例》)。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是什麼?
去氧核醣核酸(deoxyribonucleic acid),又稱脫氧核醣核酸,就是在八點檔很愛演的親子鑑定戲碼中常提到的詞——DNA。DNA內含許多遺傳物質,因此DNA採樣、比對與鑑定,是協助犯罪偵查的有效工具,甚至是有力的證據。《DNA採樣條例》於1999年制定,當時制定的最主要目的及立法理由摘略為:
性犯罪對婦女危害甚鉅,由於性犯罪人通常具有犯罪習慣,為有效防止再犯,維護婦女安全,自宜立法對性犯罪人之去氧核醣核酸進行強制採樣。建立完整之犯罪記錄,俾利爾後性犯罪案件之追查及確定,爰參酌、美等國立法例,特制定本條例。
可見立法最初是針對「性犯罪」而制定,針對「性犯罪者」強制進行DNA採樣。2011年,為有效偵查犯罪,此法參考先進國家立法經驗重新制定,擴大採集被告及犯罪嫌疑人DNA樣本之範圍,也不僅限於「性犯罪」。
比對前後兩個版本的強制DNA採樣適用範圍,1999年版的第5條僅短短1項2款:
下列之人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
一、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之被告。
二、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之犯罪嫌疑人。
2011年修法後,強制DNA採樣的適用範圍增加為2項各6款,大幅放寬強制採樣範圍。綜觀修法後第5條之內容,擴大包含公共危險罪、妨害性自主、殺人、傷害、搶奪、恐嚇、擄人勒贖等,其中妨害性自主罪強制採樣DNA的範圍,均是針對「違反他人意願」性交、猥褻之行為,或對未滿16歲之孩童性交、猥褻。
為何可以拒絕採樣?
王妻與林男雖涉犯《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但綜觀上述強制DNA採樣範圍,均未包含通姦罪。更何況,妨害性自主之所以強制採樣,主要在於違反當事人意願,然而「通姦」這檔事,是「雙方合意性交」,與妨害性自主有所區別,因此不在強制DNA採樣的範圍,林男自然可選擇願不願意接受DNA採樣。
林男拒絕接受DNA採樣,縱使現場發現殘有精液的保險套,但因根本無法確認究竟精液是不是林男的,也並無拍到林男與王妻床上「性器官接合」等具有性行為事實的畫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2項,檢察官不得逕自認定林男有通姦的犯罪事實。
王男不但捉姦不成,反倒因侵入住宅、違反保護令等事吃上官司,實為得不償失。儘管婚姻最終可能如此走向互相撕裂、互相傷害的境地,卻仍有人一邊高喊婚姻價值的神聖不可侵犯,一邊背著通姦的十字架,阻止其他相愛的人進入婚姻。
哇...看完其實覺得有點震驚然後無言
等於說你即使看到自己老婆跟小王出軌
沒有抓姦在床也不算通姦...
這真的是蠻傻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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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12-13
1. 查詢接下來的考試⏰:
需要什麼樣的資格?又或者需要再準備什麼?
設定行事曆,提醒自己離這些考試的天數,督促自己學習,以高普考跟地特為例,通常考試與考試間會相隔5個月的時間,在這段期間內,可以再進行一次系統性複習。
2. 找工作💼:
台灣一年的職缺高峰有兩個時期,第一個是年後,也就是所謂的年後轉職潮,第二則是隨著6月畢業季而來的7、8月新鮮人畢業潮,這邊也建議各位同學不要把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裡面,公職不是人生的唯一出路,所以不要因其錯失了許多難能可貴的好機會!年輕就是最大的本錢,有機會就要把握、多嘗試不同的可能性。如果等到你整年的國考全部都結束後才開始投履歷,那就比較被動了,極大可能會錯失良機。
當然,找工作其實也有一些撇步,要多多研究目標企業的資料,對企業文化及運營需求以及筆試、面試等方面進行提前準備(就像你提前準備國考一樣),最好做一份「針對式履歷」,也就是針對該公司的該職缺JD進行履歷撰寫,提高自己面試成功率。
3. 準備面試🧘:
這個並不是每個國考人都會經歷的,比較多是考國營事業的朋友會遇到,公佈成績到面試之間大概有一個月或一個半月的時間(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如有記錯也歡迎幫我勘誤),準備的時間還是對來說比較緊張的,如果你在放榜前完全對面試一無所知,直到放榜才開始準備面試內容,可能短時間內很難訓練你答題的口條、語言表達方式以及書面資料的準備,所以提前準備、了解面試內容也是極其重要的!
以國營事業舉例,常見的面試準備有:自我介紹、職涯規劃、遇過最困難或最有成就的事情、待遇、專長、繼續進修或出國深造、產業創新、人際關係、工作習慣等等......這些問題光是寫好答題的模板是不夠的,還需要親自去練習、「說」出來,提高你的語言表達能力,同時透過這個方式也可以很好的知道自己哪個地方講的不順,稿子需要修改;或者講到哪邊容易吃螺絲等問題。
好啦今天的分享就先到這邊,希望有幫助到剛考完地特的大家,我們下次再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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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2021-12-12
https://i.imgur.com/cNzCqRX.jpg
最近剛二刷了《我們與惡的距離》,時隔幾年再次看到這個問題,有感而發故特來此撰文。近年來,時不時就會有人對律師為何要幫壞人辯護產生疑問,同時也對司法機關維持所謂的「正義」嗤之以鼻,但其實,這樣二元對立,非黑即白的分法其實對專業刑辯律師來說很不公平。
「為什麼律師要為壞人說話?」
這個問題我其實被問過很多次,網路新聞下也看過不少相似的留言發問,我想用一個問題來回答:「如果有一天,你也成為了被告,你是否希望有律師願意為你做辯護呢?」
我希望學法律的人都能好好思考律師的使命是什麼,為什麼要付出那麼多,只為了參加司律、獲取一張執照,這件事情從理性的角度去看,就是不理性的。想通過律師實現財富自由其實沒什麼太大的希望,賺錢的途徑有很多,不一定要做律師,而且老實說當上了律師也不一定賺得到錢。
我認為,法律中律師的使命是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追求法律的正義,所以律師需有獨立性。
我曾耳聞前輩先前遇到過一個大案子,當事人表示一定要給他安排最有名的律師,動用一切社會關係,多少錢都願意付。但前輩聽完卻直接拒絕了,但這不是讓我最驚訝的,讓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他告訴我拒絕的理由。
「整個社會其實是一個命運共同體,我們每個人都在追求公平正義,所以我們要相互尊重,不能因為你自己個人的利益去踐踏他人的合法權益,追求一些不正當的私利。」
前輩表示,他始終相信,法律也許不完美,但已盡可能地去實現公平正義,如果你不相信這世上存在公平正義的話,就沒必要從事是法律工作,因為這個世界上太多黑暗醜陋的地方。
當然,這世上也有一些為了個人利益違背律師使命,為一些人的不法利益服務的律師。面對這種情況,我們能做的只有「盡力而為」,並做好證據保全的措施。
文末再次真心佩服那些不是單純為名利服務的律師。希望在這個平台上的法律人也好、一般人也罷,下一次看到新聞聳動標題下的那些「罪該萬死的人」後,也能理性的去思考案件。不要抱持獵巫心態,更不要去傷害受害者、加害者家屬或親朋好友,想想事出必有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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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2021-12-10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12100284.aspx
https://i.imgur.com/2Vhkb86.jpg
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12號解釋,刑法第90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強制工作的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均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昔有「抗議天王」之稱的柯賜海等人以強制工作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等理由聲請釋憲,大法官總計共有39件釋憲案,並於10月12日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大法官今天下午在憲法法庭宣示解釋。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隨後召開記者會說明。
林輝煌指出,強制工作是刑罰以外,拘束受處分人的人身自由而於勞動處所執行的保安處分。大法官認為,現行及修正前的刑法、盜贓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強制工作的規定全部違憲。
現行法部分,也就是民國94年刑法第90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95年盜贓條例第3條第1項及盜贓條例第5條第1項前段、106年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等規定,均自此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另外,解釋文提及,自此解釋公布日起,確定終局裁判所宣告的強制工作,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應免予執行;受處分人應另執行徒刑者,自此解釋公布日起至檢察官指揮執行徒刑日止,其在原勞動場所等候執行徒刑的期間,應算入執行徒刑的期間。
林輝煌指出,大法官是以「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對強制工作規定進行審查。「比例原則」,是指法律規定的立法目的必須足夠正當,而且手段及目的之間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
他表示,在審查基準部分,強制工作制度是以剝奪受處分人的人身自由為其內容,在性質上,帶有濃厚的自由刑色彩,而且所受到的處遇與受刑人幾乎沒有差別,因此,此號解釋以嚴格審查標準,審查相關規定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大法官認為,強制工作規定全部都違反了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包括技能訓練課程在客觀上都可以在本刑執行期間實施,不需於刑罰之外,在刑前或刑後另外執行;不問犯罪的型態與情節輕重,一律宣告強制工作期間為3年。
此外,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問年齡、人格習性、犯罪動機與社會經歷等差異,及矯正必要性等因素,對犯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者一律宣告強制工作。相關規定都不屬於對犯罪特別預防目的而侵害最小的手段,因而違憲。釋字第528號解釋在不符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範圍內,應予變更。
林輝煌說,「憲法明顯區隔原則」是大法官於釋字第799號解釋所揭示的。釋字第812號解釋重申,保安處分制度是為了預防犯罪行為人再犯所實施的矯正措施,與刑罰有本質上的不同。強制工作屬於一種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其規範及實際執行,整體觀察,必須與刑罰有明顯區隔,才符合憲法意旨。
大法官指出,強制工作的實際執行,都違反明顯區隔原則;現行及修正前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強制工作的規定,甚且在規範上就違反明顯區隔原則。
這邊也附上812解釋摘要: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ontents/show/ez9jsh2oshku02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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