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考2021-08-05
小弟有幾個疑問想請教,問題如下
376條所列「以外」得上訴三審之案件,尚須檢視有無377.379始得合法提起上訴
1.若依376之但書上訴還要不要檢視有無377.379?
2.376所列案件若無但書情形也不能以377.379上訴三審?
3.一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能否當作二審上訴三審之理由?
我搞不懂的是376之但書是讓這些所列案件變得跟「得上訴三審」之案件一樣,然後再檢視有無377.379。
還是以376但書為由直接合法提起上訴而不用檢視377.379?
因為讀到三審觀念實在有點亂掉
還請各位指出盲點...
📰 生活法律2021-08-03
https://i.imgur.com/TZOGhaX.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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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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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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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1-08-03
真的可以插入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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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
📰 生活法律2021-07-27
不好意思,想請問幾個基礎的問題
1、原本與正本之間差異?
2、繕本與影本之間差異?
3、民訴第217條
法官在現場開庭,書記官現場做筆錄,為何會有法官均不能簽名,或書記官不能簽名的情形,這是什麼情況呢?
📰 生活法律2021-07-19
如果退休檢察官犯罪被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領取退養金的資格是否被褫奪?
📖 學習2021-06-22
請問歷年學界在理論及實務上有爭議嗎?以及理論和實務有不同見解嗎?
如有學長姐知道可以留言作討論。
📝 國考2021-06-1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8-1 條 (暫予收容之事由及期間)
III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移民署認有延長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IV 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以上的第四項是第三項後段的內容
編輯者的分項有錯誤,以致此條文多出一項
18-1總共只有12項不是1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