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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壇|熱門討論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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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08-05

刑訴上訴三審

小弟有幾個疑問想請教,問題如下 376條所列「以外」得上訴三審之案件,尚須檢視有無377.379始得合法提起上訴 1.若依376之但書上訴還要不要檢視有無377.379? 2.376所列案件若無但書情形也不能以377.379上訴三審? 3.一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能否當作二審上訴三審之理由? 我搞不懂的是376之但書是讓這些所列案件變得跟「得上訴三審」之案件一樣,然後再檢視有無377.379。 還是以376但書為由直接合法提起上訴而不用檢視377.379? 因為讀到三審觀念實在有點亂掉 還請各位指出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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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1-07-27

民訴基礎疑問

不好意思,想請問幾個基礎的問題 1、原本與正本之間差異? 2、繕本與影本之間差異? 3、民訴第217條 法官在現場開庭,書記官現場做筆錄,為何會有法官均不能簽名,或書記官不能簽名的情形,這是什麼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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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06-12

法條項目編輯錯誤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8-1 條 (暫予收容之事由及期間) III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移民署認有延長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IV 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以上的第四項是第三項後段的內容 編輯者的分項有錯誤,以致此條文多出一項 18-1總共只有12項不是1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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