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bbystinson
感謝各位參與討論。
一些個人的想法,還請斧正:
1.
我國國家考試試務,依典試法辦理,又,考試院依前法制定試場規則、監場規則及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等法規命令。
試場監委依前述法規辦理試務,宣布試場規則屬法令宣導,不以發生法律效力為目的,個人認為系屬行政事實行為觀念通知。
2.
此場景爭點之救濟標的,個人以為有二,一為監委觀念通知所致影響,二為應考者成績:
(1)影響
國考監委於試場向應考人宣布試場規則,尚難謂非屬公務人員依法規行使公權力,唯其填增規則所無限制所生損害,應視其程度,如輕微未致生應考人自由或權利生損害,難謂構成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條件,既無損害,應考人自無救濟正當性。反之如生相關損害(如不法限制應試人填答內容,致自由或權利受不必要拘限),應考人得以事實證據以國家賠償程序進行救濟。
(2)成績
國家考試應考人如對評分不服,應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辦理複查,不服複查結果再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行救濟。
本題案情屬試務疏失,尚合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七條第六項情事,如應考人不服評分,以前述救濟程序較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