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個場景的法理國考.2023-07-04.@tobbystinson假設,甲參加國家考試,試場監委於考前宣布試場規則時,過失填加原規則所無之限制,且該限制影響考試填答,甲不疑有他,按該填加限制作答,結果考試成績未及格,問:1. 該監委的行為屬於?2. 甲是否可以救濟,又應如何救濟?學習疑問發問第一篇文章國考30248 最新修法、憲法法庭、大法庭任你搜 AI 白話文讓你看懂法條,秒懂條文不再死記硬背 馬上使用搜尋引擎 🔍Like this Post?分享給可能需要的親朋好友吧!熱門留言janaijiang監委應屬廣義上公務人員,先予敘明。其行為未對考生公法上權利義務發生改變,應以單純行政事實行為論之。考生固得主張就該事實行為應有信賴保護之適用,提起一般給付訴願或訴訟2023-07-07.2ej236967樓主的問題並沒有說明清楚,究竟是怎樣的影響作答?其他人也有因此受影響?在此影響下有沒有人成績還是及格?況且,如何證明這個限制與成績的高低有相關?如果沒有這個限制,就一定會及格?考試已經考完,已屬不能回復,不太可能再提撤銷或給付之訴,可能是提確認訴訟比較適當。2023-07-07.2tobbystinson感謝各位參與討論。一些個人的想法,還請斧正:1.我國國家考試試務,依典試法辦理,又,考試院依前法制定試場規則、監場規則及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等法規命令。試場監委依前述法規辦理試務,宣布試場規則屬法令宣導,不以發生法律效力為目的,個人認為系屬行政事實行為觀念通知。2.此場景爭點之救濟標的,個人以為有二,一為監委觀念通知所致影響,二為應考者成績:(1)影響國考監委於試場向應考人宣布試場規則,尚難謂非屬公務人員依法規行使公權力,唯其填增規則所無限制所生損害,應視其程度,如輕微未致生應考人自由或權利生損害,難謂構成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條件,既無損害,應考人自無救濟正當性。反之如生相關損害(如不法限制應試人填答內容,致自由或權利受不必要拘限),應考人得以事實證據以國家賠償程序進行救濟。(2)成績國家考試應考人如對評分不服,應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辦理複查,不服複查結果再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行救濟。本題案情屬試務疏失,尚合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七條第六項情事,如應考人不服評分,以前述救濟程序較為妥適。2023-07-08.1留言tobbystinson感謝各位參與討論。一些個人的想法,還請斧正:1.我國國家考試試務,依典試法辦理,又,考試院依前法制定試場規則、監場規則及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等法規命令。試場監委依前述法規辦理試務,宣布試場規則屬法令宣導,不以發生法律效力為目的,個人認為系屬行政事實行為觀念通知。2.此場景爭點之救濟標的,個人以為有二,一為監委觀念通知所致影響,二為應考者成績:(1)影響國考監委於試場向應考人宣布試場規則,尚難謂非屬公務人員依法規行使公權力,唯其填增規則所無限制所生損害,應視其程度,如輕微未致生應考人自由或權利生損害,難謂構成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條件,既無損害,應考人自無救濟正當性。反之如生相關損害(如不法限制應試人填答內容,致自由或權利受不必要拘限),應考人得以事實證據以國家賠償程序進行救濟。(2)成績國家考試應考人如對評分不服,應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辦理複查,不服複查結果再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行救濟。本題案情屬試務疏失,尚合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七條第六項情事,如應考人不服評分,以前述救濟程序較為妥適。2023-07-08.1ej236967樓主的問題並沒有說明清楚,究竟是怎樣的影響作答?其他人也有因此受影響?在此影響下有沒有人成績還是及格?況且,如何證明這個限制與成績的高低有相關?如果沒有這個限制,就一定會及格?考試已經考完,已屬不能回復,不太可能再提撤銷或給付之訴,可能是提確認訴訟比較適當。2023-07-07.2janaijiang監委應屬廣義上公務人員,先予敘明。其行為未對考生公法上權利義務發生改變,應以單純行政事實行為論之。考生固得主張就該事實行為應有信賴保護之適用,提起一般給付訴願或訴訟2023-07-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