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tim
一、
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他人交付自己保管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構成侵占罪要件是:
他人交付自己保管的財物
意圖不法所有(就是想霸占成自己的東西)
二
桌上有撲克牌,是他人所有。
但撲克牌不是特別交付給我保管,只是放在公共桌上。
我只是拿來玩一玩,沒有想據為己有、也沒有拿走不還的意思。
三
因為「桌上放著的牌」並沒有交付我保管,也沒有我拿去霸占的行為,
所以不符合侵占罪的要件,不成立刑法上的侵占罪。
一、
民法第184條第1項本文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成立要件是:
有故意或過失
有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有損害
有因果關係
二
我未經允許使用了別人的撲克牌,這種行為有可能被認為侵害所有權(民法物權)。
如果在玩的過程中弄壞了撲克牌,或讓牌受損,
那就造成了他人財產的實際損害。
三、結論
即使不成立刑事侵占罪,
仍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為,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比如賠償一副撲克牌的價值)。
最後總結
刑法為不成立
民法可能成立
小弟第一次在這邊發表言論
如果有排版問題,法律知識點錯誤,小弟非常接受您的批評與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