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法律2023-05-31
請求權自由競合的話是選擇其中一個請求權主張就可以了,但我想請問,實務上真的是只選一個主張嗎?還是保險起見會都主張,然後再看哪一個會成立?
比如:限定繼承人在清算遺產的時候,先給付了遺贈給受遺贈人,所以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就可以向繼承人主張,也可以向不當受領人(受遺贈人)主張,那債權人就真的只會選一個主張,還是都主張?
上面案例是主張對象不同的情況,如果對象都相同,比如:甲同時可以向乙主張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那甲實際上就只會選一個請求權主張嗎?還是會保險起見兩個都主張?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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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3-05-19
有人可以教我怎麼操作找到憲判😰
這裡沒辦法看憲判嗎還是我不會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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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2023-03-05
學生吳蕎伊於中信金融管理學院科技金融研究所進修碩士學位。碩士論文為關於「智能投保市場區隔與採用意願之研究 」,填寫對象可為曾經使用過智能投保或知道智能投保的人。謝謝大家撥冗時間填寫!
Google表單問卷連結:https://forms.gle/Lxe5e3tKgsMiDFD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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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3-03-04
這是書上看到的一個討論
但沒有結論的樣子
因此想問問
甲女在公共場所自認為被乙男跟蹤,因此拿起相機拍乙男,拍完後甲女隨即離開現場,然此時乙男立即跟上,甲女心生畏懼因此報案,乙男向警方表示他被甲女拍照因此想要求對方刪除照片
以上能否成立跟騷法或相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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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3-02-01
我是實驗教育學校的高中生,比起體制內高中,有更多時間可以用在自己感興趣的地方。生活中很多事情都跟法律相關,也因此萌生了想學習的念頭。我想要利用閒暇時間學習法律相關知識,卻不知道入門要學習的有哪些,也不知道如何開始。
麻煩各位給我一些初學者的建議以及一些推薦的相關書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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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12-21
上課時老師說家庭生活費用和扶養請求權不能算是財產上的損害。
我可以理解如果因為被虐待而提起裁判離婚的話,醫藥費跟不能工作而損失的薪水會算是離因損害,而歸入侵權行為的範疇。
但家庭生活費用和扶養請求權不是因為離婚而消滅嗎?為什麼不能算是離婚損害而請求?
先謝謝各位解答,祝期末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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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11-28
想問 🙏🙏
某房仲的上下班時間彈性,是未領底薪的房仲自由業者,他在前往銷售途中不慎發生了車禍,是否可以向房仲業者請求職災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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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09-16
大家好,下禮拜要去開庭,因為我是第一次處理這種事,不知道有沒有需要特別注意些什麼?(基本的我知道,如要帶身分證)
案發大致過程:某人稱投資飲料店要當老闆為由,甚至附上已經在請員工截圖等方式(Line),施用詐術詐取近五十萬。最後通通拿去賭博輸一屁股。
物證:有跟他母親手機通話提到賭博一事,母親也說根本無飲料店一事/有他高中同學提到他賭博一事(Line)
另外想問問大家,覺得此案成立的機率高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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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09-14
小弟目前正在讀許政大的磚頭書,其中關於再審要件的部分有一段落在討論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理由,事後補提的問題。
書內有提及的部分(p.21-38):
1. 再審不附理由依通說不屬書狀程式有所欠缺(註),故應直接駁回,毋庸命補正。
2.早期實務見解認為在法院做出裁判之前補提,縱其補提時已逾30日期間仍為合法。惟該見解已遭廢棄不再援用。
就上面的內容,僅有討論逾期補提理由或是法院是否應先命補正之問題,對於在期限內補提的效果沒有說明,故想請各位前輩先進指點:
1.若於法院裁定駁回後,但仍未逾30日期間時補提理由,法律效果如何?
2.若再審書狀未附理由,但原告再於30日內、法院裁判前補提,此時法律效果如何?
註:如果有大大知道哪些要件屬於書狀程式有所欠缺、?為何通說認為不附理由認為非屬程式有所欠缺?如果它(未附理由)不屬於書狀程式有所欠缺,那它是什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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