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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4-08-12

看不懂法條

請問什麼是「應作為期間屆滿後,使得為之」?還有「應作為期間」是什麼呀? (有沒有白話一點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四項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使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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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3-09-14

企業人權責任研究所詢問

各位前輩好 在下目前是剛生大三的法律系學生,前陣子接觸到了「企業人權責任」這個法律領域,認為是我的興趣所在,也很想在研究所進行相關主題的研究。 這學期打算開始為考研究所做準備(大一大二不算太混但也沒有精讀),但對于該選擇哪所學校哪個組十分迷茫,故想請問各位前輩是否能給我點建議?謝謝各位前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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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3-08-15

入坑法律坑

各位前輩們 小弟我非相關科系畢業 想請問對於零基礎零觀念在報名學分班前的空窗期 零基礎的菜鳥有什麼可以先閱讀的相關書籍嗎 例如法緒還是法律概要等等的書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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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3-06-09

97年司法事務官 民法考古題提問

甲乙夫妻已育有子女 A、B,但兩年前乙又告懷孕,不過懷孕期間卻生病就醫,經 醫院對乙輸血以為治療。豈知醫院在為乙輸血時,因欠缺注意未能將血液含有梅毒 予以篩檢出來而排除使用,致乙輸血後感染梅毒,乙之胎兒出生後亦因而罹患先天 性梅毒。更不幸的是,在胎兒出生前的一個月,乙之夫甲,竟因車禍為肇事之丙所 撞死。 1:本案胎兒因身染先天性梅毒,究否能對醫院請求損害賠償。 2:對甲之死亡,順產之胎兒,究否能對丙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 https://wwwq.moex.gov.tw/exam/wHandExamQandA_File.ashx?t=Q&code=097030&c=101&s=5001&q=1 https://i.imgur.com/dtAX52N.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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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3-05-07

刑法申論這樣寫是否需要改善?

題目:甲擔任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B 區清潔隊隊員,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行 為當日,甲駕駛資源回收車搭載同區清潔隊隊員乙進行資源回收,在收 集完起點的資源回收物之後,甲即駕車搭載乙前往下一個預定的回收地 點。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收集資源回收物品時,除車廂以外不 得載人,收集資源回收物完畢後,清潔隊員應進入資源回收車廂內乘坐, 且於車輛行駛期間不得站立於車後踏板上。乙為便宜行事,乃循其與甲 歷來工作之慣行,不進入車內卻攀附站立後車廂後方之車後踏板上,並 且大聲叫甲快點開車,不然會來不及。甲雖從後照鏡看到乙攀附站立於 後車廂後方踏板上,但仍將車輛駛向下一預定地點。途中於狹窄路段會車及轉彎時,乙因車輛晃動與離心力影響,從所站踏板上跌落,頭部嚴 重撞擊地面,雖經送醫,仍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試問:依照我國現行 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一)、甲駕車甩落乙的行為,不構成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 主觀上,甲對於乙立於車輛後方踏板上,有可能被甩下去而死亡的事實有預見可能性,確信其不會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為有認識過失。客觀上,甲轉彎甩落乙是其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關係。有疑問者在於,甲是否具有客觀可歸責性? 管見認為,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除車廂外不得載人,雖為行政法相關規定,但根據規範保護目的理論,該規定意在保護清潔人員生命身體相關法益。 甲雖看見乙站立於後方踏板上,卻並未制止,而是選擇發車前往下個地點,屬於製造法不容許之風險。惟乙是出自本身意志立於風險過高之場所,應依被害人與有責任,為本身行為負責。 且依一般社會生活觀念,回收車車速通常不會太快,與乙的死亡不具有常態關聯性,不可歸責於甲。故甲無須為乙死亡負過失責任。 感謝各位大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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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3-03-31

商標法考題疑問

A公司以「永得」商標圖樣申請註冊(設市面上無相近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非A公司章程所記載之營業項目,亦非營業事業登記證上記載之營業項目內之商品。試問,A公司之申請能否准予註冊? 這是某年特考的題目,我所疑惑的點是,在違反章程的情況下,該公司的法律行為是否為效力未定? 以及商標法上,該商標似乎沒有違反識別性以及不得註冊之事項,但考量到該商標使用的產品未為登記,是否得予以註冊? 感謝各位前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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