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什麼是「應作為期間屆滿後,使得為之」?還有「應作為期間」是什麼呀? (有沒有白話一點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四項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使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請問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自行簽訂保證保險,且雇用人明知,這樣保險公司於不誠實行為發生時仍需賠償嗎嗎?
各位前輩好 在下目前是剛生大三的法律系學生,前陣子接觸到了「企業人權責任」這個法律領域,認為是我的興趣所在,也很想在研究所進行相關主題的研究。 這學期打算開始為考研究所做準備(大一大二不算太混但也沒有精讀),但對于該選擇哪所學校哪個組十分迷茫,故想請問各位前輩是否能給我點建議?謝謝各位前輩。
各位前輩們 小弟我非相關科系畢業 想請問對於零基礎零觀念在報名學分班前的空窗期 零基礎的菜鳥有什麼可以先閱讀的相關書籍嗎 例如法緒還是法律概要等等的書籍嗎?
請問大家:如果在看考古題的時候,當有題目是問,何者有誤或何者錯誤?那麼請問我該怎麼記這個題目?
題目:甲擔任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B 區清潔隊隊員,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行 為當日,甲駕駛資源回收車搭載同區清潔隊隊員乙進行資源回收,在收 集完起點的資源回收物之後,甲即駕車搭載乙前往下一個預定的回收地 點。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收集資源回收物品時,除車廂以外不 得載人,收集資源回收物完畢後,清潔隊員應進入資源回收車廂內乘坐, 且於車輛行駛期間不得站立於車後踏板上。乙為便宜行事,乃循其與甲 歷來工作之慣行,不進入車內卻攀附站立後車廂後方之車後踏板上,並 且大聲叫甲快點開車,不然會來不及。甲雖從後照鏡看到乙攀附站立於 後車廂後方踏板上,但仍將車輛駛向下一預定地點。途中於狹窄路段會車及轉彎時,乙因車輛晃動與離心力影響,從所站踏板上跌落,頭部嚴 重撞擊地面,雖經送醫,仍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試問:依照我國現行 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一)、甲駕車甩落乙的行為,不構成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 主觀上,甲對於乙立於車輛後方踏板上,有可能被甩下去而死亡的事實有預見可能性,確信其不會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為有認識過失。客觀上,甲轉彎甩落乙是其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關係。有疑問者在於,甲是否具有客觀可歸責性? 管見認為,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除車廂外不得載人,雖為行政法相關規定,但根據規範保護目的理論,該規定意在保護清潔人員生命身體相關法益。 甲雖看見乙站立於後方踏板上,卻並未制止,而是選擇發車前往下個地點,屬於製造法不容許之風險。惟乙是出自本身意志立於風險過高之場所,應依被害人與有責任,為本身行為負責。 且依一般社會生活觀念,回收車車速通常不會太快,與乙的死亡不具有常態關聯性,不可歸責於甲。故甲無須為乙死亡負過失責任。 感謝各位大佬🙏
我的英文不好,想知道如果讀法律未來年薪
A公司以「永得」商標圖樣申請註冊(設市面上無相近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非A公司章程所記載之營業項目,亦非營業事業登記證上記載之營業項目內之商品。試問,A公司之申請能否准予註冊? 這是某年特考的題目,我所疑惑的點是,在違反章程的情況下,該公司的法律行為是否為效力未定? 以及商標法上,該商標似乎沒有違反識別性以及不得註冊之事項,但考量到該商標使用的產品未為登記,是否得予以註冊? 感謝各位前輩解答🙏
我的老師是講說包攝錯誤和禁止錯誤不同,只有重要的包攝錯誤才會適用禁止錯誤的法理來處理(重要的包攝錯誤是指行為人值得被原諒的情況),但是我看台大開放式課程的王皇玉教授是把包攝錯誤歸類於禁止錯誤中的直接禁止錯誤裡,兩個哪一個才是對的??麻煩各位法律高手的幫忙,非常感謝~
請問是不是律師寫訴狀跟檢察官民事求償才會下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