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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12-02

個人見解到底要怎麼寫

目前每天都固定練習申論題 也陸續看了很多優秀的範本 發現會上的基本都有個人見解 想問個人見解到底要怎麼寫 (我有時候真的沒有想法啊🥲) 有沒有前輩能夠分享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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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2021-11-02

國考考試出現「中國台北」 激起考生愛國心:寧願送分也不要

10月24日舉行11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其中,綜合法學(一)項目的第61題D選項,出現以「中國臺北」加入亞洲開發銀行,雖為題目是要選出錯誤答案,但不少考生情願選「D」,並稱「分數不要了,但膝蓋不能跪」。 綜合法學(一)是考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本次考試中第61題,我國加入國際組織之名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分別為A:以「理事會貴賓」加入國際民航組織、B:以「個別關稅領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C:以「捕魚實體」加入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以及D:以「中國臺北」加入亞洲開發銀行,正確答案為「A」。 https://i.imgur.com/UyF52Uw.png 外交部指出,台灣於2013年應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理事會主席邀請,以「特邀賓客」(guests)身分參加ICAO第38屆大會,之後於2016及2019年未獲邀出席ICAO第39及第40屆大會,國際間仍支持台灣參與ICAO,以達致「無縫天空」(seamless sky)目標進行強力聲援。 另外,亞洲開發銀行方面,中國於1986年2月20日由亞洲開發銀行執行理事會通過入會,成為亞銀第47個會員國,我國名稱被改為「Taipei, China」(中國臺北),當年台灣不派員出席理事會年會;1990年起,持續針對「Taipei, China」(中國臺北)名稱提出抗議,希望至少改為「Taipei China」,但在國際政治現實環境下仍未能如願。 雖然這題答案為「A」,但不少考生寧願選擇錯誤答案「D」,表示「這2分就送他了」「秒選D」,這些選D的考生認為,分數可以不要,但台灣膝蓋不能軟啊,更強調「跪是肯定不會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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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3-01-08

法律學分班⋯⋯

不是讀法律,回學校從法律系開始真的有點太老了⋯所以就修學分有資格參加國考再說吧! 因為住南部,找資料有 中正大學(但新學期沒開課) 文化大學推廣中心(台中) 東吳大學(遠距教學) 成功大學好像沒有⋯其他因為要通車真的沒辦法? 請問有好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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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2022-06-04

分科選學校

大家好,這邊是再三十幾天就要考分科的考生。目前目標放在北大法律系,但如果考不上的話應該會在中正和東吳間做選擇 東吳:要讀五年、學校小、學費較貴、在北部做各種事情應該都比較方便 中正:校園大(我很喜歡)、國立、地理位置比較偏、離家有一點太近(一心想離開原生家庭)、沒有捷運 但之後考過國考是不是學校的影響又小一點,但我希望能選到一間能讓我好好念書,生活也過的不錯的學校 然後題外話是最近在Dcard上看到一些學長姐問司律題目,高三幾乎都看不懂應該正常吧….. 謝謝有看到的各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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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04-29

Mr.F法先生刑總老師選擇

我是今年剛要上法律系的高三學生,且在明年想要參加轉學考,目前是想參加Mr.F法先生的轉學考補習班,民總的部分大概會選擇L,憲法會選擇J,而刑總的部分有聽說P和Y教得很好,因此不知道該怎麼選擇,想請問有補過的學長姐們,會比較推薦哪一位老師?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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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1-08-31

中選會相關救濟方式

因為讀到109的行政法(課本較舊⋯) 內容有提到公平交易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人民若不服其行政處分,可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想請問各位前輩:中選會也是如此嗎?還是尚未修改呢? 謝謝!祝各位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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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3-08-15

入坑法律坑

各位前輩們 小弟我非相關科系畢業 想請問對於零基礎零觀念在報名學分班前的空窗期 零基礎的菜鳥有什麼可以先閱讀的相關書籍嗎 例如法緒還是法律概要等等的書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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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3-05-07

刑法申論這樣寫是否需要改善?

題目:甲擔任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B 區清潔隊隊員,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行 為當日,甲駕駛資源回收車搭載同區清潔隊隊員乙進行資源回收,在收 集完起點的資源回收物之後,甲即駕車搭載乙前往下一個預定的回收地 點。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收集資源回收物品時,除車廂以外不 得載人,收集資源回收物完畢後,清潔隊員應進入資源回收車廂內乘坐, 且於車輛行駛期間不得站立於車後踏板上。乙為便宜行事,乃循其與甲 歷來工作之慣行,不進入車內卻攀附站立後車廂後方之車後踏板上,並 且大聲叫甲快點開車,不然會來不及。甲雖從後照鏡看到乙攀附站立於 後車廂後方踏板上,但仍將車輛駛向下一預定地點。途中於狹窄路段會車及轉彎時,乙因車輛晃動與離心力影響,從所站踏板上跌落,頭部嚴 重撞擊地面,雖經送醫,仍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試問:依照我國現行 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一)、甲駕車甩落乙的行為,不構成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 主觀上,甲對於乙立於車輛後方踏板上,有可能被甩下去而死亡的事實有預見可能性,確信其不會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為有認識過失。客觀上,甲轉彎甩落乙是其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關係。有疑問者在於,甲是否具有客觀可歸責性? 管見認為,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除車廂外不得載人,雖為行政法相關規定,但根據規範保護目的理論,該規定意在保護清潔人員生命身體相關法益。 甲雖看見乙站立於後方踏板上,卻並未制止,而是選擇發車前往下個地點,屬於製造法不容許之風險。惟乙是出自本身意志立於風險過高之場所,應依被害人與有責任,為本身行為負責。 且依一般社會生活觀念,回收車車速通常不會太快,與乙的死亡不具有常態關聯性,不可歸責於甲。故甲無須為乙死亡負過失責任。 感謝各位大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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