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回論壇

標籤討論

📝 國考2023-01-08

法律學分班⋯⋯

不是讀法律,回學校從法律系開始真的有點太老了⋯所以就修學分有資格參加國考再說吧! 因為住南部,找資料有 中正大學(但新學期沒開課) 文化大學推廣中心(台中) 東吳大學(遠距教學) 成功大學好像沒有⋯其他因為要通車真的沒辦法? 請問有好建議嗎⋯⋯

👍 2

回覆 9表情 0瀏覽 1041

分享

📝 國考2022-03-31

警察特考 迷茫

準備警察也有1年多了 ,前陣子有考過一次模擬考 但分數真的不太理想,申論寫不出來,感覺是審題出了問題,選擇也是錯蠻多的,因為我本身讀書讀的比較慢 ,今年警特也剩2個月了 請問各位學長、姐 有什麼讀書計畫 可以分享的嗎 或 如何衝刺

👍 2

回覆 1表情 0瀏覽 18

分享

📖 學習2024-08-26

行政程序法-計算日子是這樣算的嗎?

第48條第二項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所以如果始日是1/1,期間1個月,末日是1/31?2/1? 期間一個月是30天去算,還是31天? 期間30天,是1/31?2/1?2/2? 計算過程: 2_3_4_5_6_7_8_9_10_11_12_13_14_15_16_17_18_19_20_21_22_23_24_25_26_27_28_29_30_31 算數字,算30天是1/31,31天,就是2/1 如果算間隔_,就是2/1是30天,2/2是31天 一個月是以30天算還是31天算? 是算過幾天(間隔_)? 還是以數字2到31,一天一天算? 第三項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如果始日是1/5,期間一個月,末日是2/4? 計算過程是這樣的嗎? 1/5不算 1/6_7_8_9_10_11_12_13_14_15_16_17_18_19_20_21_22_23_24_25_26_27_28_29_30_31_1_2_3_4_5 共30天還是31天?是算_有幾個?還是算數字有幾個? 如果是算數字的話是1/5,是31天,1/4是30天 如果是算_,到1/5有30天,到1/6有31天 還是我就不要去仔細算它有幾天?直接1/5在,月的地方加1,所以是2/5? 相當日是2/5? 所以前一天2/4是末日 請問要怎麼算比較好?

👍 1

回覆 6表情 0瀏覽 187

分享

📝 國考2023-10-26

大家讀書也會倦怠嗎

準備國考一段時間了,有時候真的完全不想看書,或是覺得某些章節特別無聊,甚至開始懷疑自己是不是對法律失去興趣了。 每天都覺得自己在落榜的路上🚶

👍 1

回覆 2表情 0瀏覽 675

分享

📝 國考2023-05-07

刑法申論這樣寫是否需要改善?

題目:甲擔任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B 區清潔隊隊員,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行 為當日,甲駕駛資源回收車搭載同區清潔隊隊員乙進行資源回收,在收 集完起點的資源回收物之後,甲即駕車搭載乙前往下一個預定的回收地 點。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收集資源回收物品時,除車廂以外不 得載人,收集資源回收物完畢後,清潔隊員應進入資源回收車廂內乘坐, 且於車輛行駛期間不得站立於車後踏板上。乙為便宜行事,乃循其與甲 歷來工作之慣行,不進入車內卻攀附站立後車廂後方之車後踏板上,並 且大聲叫甲快點開車,不然會來不及。甲雖從後照鏡看到乙攀附站立於 後車廂後方踏板上,但仍將車輛駛向下一預定地點。途中於狹窄路段會車及轉彎時,乙因車輛晃動與離心力影響,從所站踏板上跌落,頭部嚴 重撞擊地面,雖經送醫,仍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試問:依照我國現行 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一)、甲駕車甩落乙的行為,不構成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 主觀上,甲對於乙立於車輛後方踏板上,有可能被甩下去而死亡的事實有預見可能性,確信其不會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為有認識過失。客觀上,甲轉彎甩落乙是其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關係。有疑問者在於,甲是否具有客觀可歸責性? 管見認為,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除車廂外不得載人,雖為行政法相關規定,但根據規範保護目的理論,該規定意在保護清潔人員生命身體相關法益。 甲雖看見乙站立於後方踏板上,卻並未制止,而是選擇發車前往下個地點,屬於製造法不容許之風險。惟乙是出自本身意志立於風險過高之場所,應依被害人與有責任,為本身行為負責。 且依一般社會生活觀念,回收車車速通常不會太快,與乙的死亡不具有常態關聯性,不可歸責於甲。故甲無須為乙死亡負過失責任。 感謝各位大佬🙏

👍 1

回覆 2表情 0瀏覽 540

分享

💬 時事2022-01-29

國考加速數位轉型 今年啟動為期10年計畫

國考數位轉型正式啟動!考選部表示,去年成立之國家考試數位轉型推動小組,歷經蒐集各方意見、凝聚內部共識後,已針對國考未來10年數位化擬定5項目標,並提出5大策略、14項行動方案,後續將以短期、中長期進行整體推動。 本報先前揭露考選部針對國家考試,擬以10年時間進行數位轉型工程,正式提送考試院會後,與會考試委員也於近日的考試院會中,就經費籌措、城鄉落差、辦理類科、推動期程、人力資源及資安考量等議題,進行多方討論。 考選部在會中報告指出,依據考試院第13屆施政綱領及考試院數位轉型委員會6項子計畫,於去年成立國家考試數位轉型推動小組,並召開專家學者審查會議及年度擴大部務會議凝聚內部共識,擘劃出國家考試未來10年數位轉型發展藍圖。 考試院長黃榮村說,考選部推動數位化已20餘年,惟其涉及考試、供題、答題、應考人及資安等議題,相當繁複,故應循序穩健推動未來10年之數位化工程,並適時研議與評估教育端學習方式、國考之測驗理論與題庫供題比例等議題,以因應數位化過程所帶來之生態變化。 考選部說明,整體計畫以「國家考試電腦化、資料開放加速化」作為發展願景,並設定「國家考試試務全面e化、擴大辦理電腦作答考試、強化國考資料開放範圍、增加數位轉型協作能力、提升國考資安運作環境」5項目標。 且經盤點現行資訊化辦理情形,進而分析組織可能面對的內部優勢、劣勢及外部機會、威脅構面,更提出5大策略、14項行動方案,作為國家考試數位轉型之發展及推動方向。 考選部進一步表示,數位轉型工程串聯報名、命題、考試、閱卷、試務作業等一貫流程,自今年開始啟動。短期111至113年發展重點為推動申論式試題採行電腦作答及多元線上申辦服務,如全程無紙化報名、線上遴聘委員、卷務處理e化等。 至於中長期為114至120年,重點則為擴大電腦化測驗類科、建置行動化電腦試場及推動遠距各式作業,如遠端線上命題、發展視訊化口試環境及閱卷委員遠距線上閱卷等,同時在兼顧資訊應用與資通安全之前提下,審慎循序推動公平、安全、穩健及前瞻之國家考試數位轉型工程。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815871 個人認為一則以喜 一則以憂 電腦試場感覺實際施行後會遇到的變數增加了 不知道各位怎麼看呢? https://i.imgur.com/Z6FnL3C.png

👍 1

回覆 4表情 0瀏覽 290

分享

📝 國考2022-01-24

高普考解題書申論題練習請益

大家好~ 最近聽課加上練歷屆試題發現 現在申論形式基本都偏實例題居多, 請問大家在練習解題書的題目時, 那些單純申論題(行政法、民總、刑總)會特別練嗎? ex:何謂行政行為之明確性原則? 這種題型年代都蠻久遠的, 是不是著重實例題的練習就好呢?

👍 1

回覆 3表情 0瀏覽 233

分享

📝 國考2021-11-17

民訴疑義…關於上訴利益不足150萬,判決確定時點

這是100年律師的疑問 五、甲主張某 A 畫係其向乙之被繼承人丙所購買,價金 100 萬元已經支付,請求乙履約,乙 稱無買賣契約予以拒絕,甲乃於 95 年 1 月 2 日起訴,請求乙移轉 A 畫所有權並交付 A 畫,且提出蓋有丙印文之讓渡書一紙為證。乙則否認該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為真正。第一 審法院以甲不能證明該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為真正,甲之主張不可採,駁回甲之訴。甲上 訴後,第二審法院仍以同一理由,駁回甲之上訴,該第二審判決書並於 95 年 10 月 20 日送達予甲、乙(以不必加計在途期間為前提作答)。請問:  若甲主張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於 95 年 11 月 15 日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二審以甲之 上訴已逾上訴不變期間,且上訴利益亦未逾 150 萬元,裁定駁回甲之第三審上訴, 甲復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同一理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並於 96 年 2 月 2 日送達裁定書予甲。甲隨即於 96 年 2 月 3 日,以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為理由,對第二審判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甲提起再審之訴,是否已逾 不變期間?(19 分) 如題,想請問 ❶本案上訴利益不足150萬,何以甲仍得上訴三審?二審不是應該就是終審嗎? ❷判決確定時點為何?本人已經看過兩種不同版本的擬答 ⑴95 年 10 月 20 日確定 ⑵因為是逾越上訴期間之不合法,故依實務見解應該是95 年 10 月 20 日+20天,11/9上訴期間屆滿,11/10確定。 想請問那種答案是正確的? 關於⑵11/10確定不是很奇怪嗎?明明是不得上訴三審的判決哪來的上訴期間20日?

👍 1

回覆 0表情 0瀏覽 117

分享

📖 學習2024-11-03

民法71條但書 及效力和取締

大神們好 想請問下列的問題 根據 J726 勞基法規定 核備(取締) 加上 民法 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1.71條的但書代表什麼意思? 始終看不太懂 2.71條中的強制跟禁止的效力跟取締分別代表什麼 ? 例如→ 強制: 982條 登記 效力:無效 取締 :有效 根據71條但書 而以下有點疑問 禁止: 985條重婚禁止 他的效力跟取締又是如何?

回覆 0表情 0瀏覽 175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