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事2021-11-25
https://www.facebook.com/ntufishfans/posts/10159622453997720
近日,司律一次放榜,律師考試400分門檻,嘉瑜從去年開始就針對這不合理的門檻提出質疑,而在今年四月考選部部長也承諾將會做出變革,而在18號的質詢當中,嘉瑜也再次針對考選部所說的重大變革提出質詢。
🔥法律專業人員多合一考試須提前公布
針對400分門檻廢除的研議,考選部部長於質詢中回答將於明年初會做檢討,並朝法律專業人員多合一考試方向進行,也可能將適用於明年的考試當中,而嘉瑜也提出懷疑,重大變革於5月才公布,而針對考生來說是否為一種突襲?
蔡前部長也曾說過而律師錄取率低於8%就要廢除400分門檻,自400分門檻設置的107年的錄取率8.58%,到108年6.12%與109年6.76%,錄取率連續兩年皆低於8%,而參考外國之律師錄取率,韓國75%、日本34%、德國70%與美國40%(加州)等,律師考試錄取率皆遠高於我國!
🔥400分門檻不合理造成許多高分落榜者
以109年二試400分門檻也造成許多不公平之處,以智財組為例,及格最低分487分而落榜者最高分總分卻是521分,兩者相差了34分。選考科目如智財法,應將其視為專業科目培養法律人才有辦法因應現代的社會,而考選部卻仍以通才的概念在進行考試,這四年來已經讓多少考生因此落榜,嘉瑜也呼籲考選部對於400分門檻之研議,也應該加速進行,希望於明年就能廢除此門檻。
🔥嘉瑜建議重大變革應提早公布
首先,對於法律專業人員多合一考試的重大改革,涉及司律考試與法制人員考試,對於考生影響甚大,對於部長所提出的明年5月提出過晚有突襲考生之餘,應提早公布讓考生具充裕時間準備。
第二,針對律師考試400分門檻,希望部長能遵守承諾與相關部會研議,讓400分門檻廢除於明年度律師考試當中。
👍 5
📖 學習2022-01-30
大家安安,這邊想詢問大家的法典都怎麼畫記?
我自己是僅是紅筆圈關鍵字,然後特別常用的法條黏小書籤,但是體系架構都會寫在另一個筆記本。
歡迎交流分享!
👍 4
🗣️ 心情2022-01-26
跟同事親身經驗
說她男友因為考上國考就跟她分手了
考試那段期間
我同事一直都很照顧她男友
結果一考上就再見
好好奇為什麼會這樣...
以及這種例子是不是很多啊
害我現在好擔心男友也會因為考上跟我分手...
👍 4
📝 國考2024-08-12
請問什麼是「應作為期間屆滿後,使得為之」?還有「應作為期間」是什麼呀?
(有沒有白話一點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四項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使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 3
📖 學習2022-05-27
各位好,有個刑法問題想請教大家:
倘若甲竊取他人機車的目的是作為搶劫銀行,但後來甲竊車後因故未搶劫,依管見認為,甲成立竊盜既遂罪及強盜預備犯,但若是這兩罪的競合,應該論想像競合嗎?因為強盜預備犯的法定刑比竊盜還低,沒理由讓328第五項吸收竊盜既遂,但若論想像競合又會覺得兩罪侵害的是財產法益,如果今天甲是成立強盜既遂,應該是吸收竊盜罪吧!沒理由因為成立預備犯而跟竊盜想像競合,以上是我的問題,還煩請大家解惑,謝謝🙏
👍 3
📝 國考2022-04-29
一開始報國考想說報個讀書會監督自己
結果兩個多月
慢慢開始覺得自己念的效率比加讀書會好
(因為程度差太多、部分成員感覺沒有上心)
想退出卻礙於有一兩個不錯的朋友在裡面不好意思
這種狀況下應該怎麼開口呢?
不知道有沒有人遇過類似狀況..
👍 3
📝 國考2022-03-01
今年考試律師一試前200名,二試卻僅2000名上下…
落差之大,不知盲點在哪…
是否有經驗者願意賜教?
👍 3
📝 國考2022-02-13
之前有發過一樣的 但好像大家都有留言但都沒有留自己id
你們留LINE的id 我才能加你們
下面留言處 可留言 謝謝大家
👍 3❤️ 1
📝 國考2022-01-24
如果要考司律的話,是要買哪一家的函授,會比較划算而且也比較有用
因為我比較沒有時間可以去補習班上課,希望有函授可以配合自己的時間上課,最好它有附講義,不要太貴
👍 3
📝 國考2023-06-12
有一題:「甲為規避其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將其所有之 A 賓士車,以通謀虛偽之方 式讓售予其好友乙,已交付該車。不料其後乙竟以自己名義讓售該車予 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不知其事之丙,並已完成交車。甲於解決債務問題 後發現上情,拒絕承認乙丙間移轉該車所有權之行為。今甲訴請丙返還 A 車所有權於自己,對此丙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該車所有 權而拒絕返還。問孰為有理?」
●已經知道丙必然能以善意取得拒絕返還。但我想知道的是§801+948跟§87Ⅰ但書,在解題上應該優先適用什麼規定?
○(有的書上寫「民法801、948為善意取得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有的寫「民法801、948為物權編規定,應優先適用總則編87第1項但書」)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