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神們好 想請問下列的問題 根據 J726 勞基法規定 核備(取締) 加上 民法 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1.71條的但書代表什麼意思? 始終看不太懂 2.71條中的強制跟禁止的效力跟取締分別代表什麼 ? 例如→ 強制: 982條 登記 效力:無效 取締 :有效 根據71條但書 而以下有點疑問 禁止: 985條重婚禁止 他的效力跟取締又是如何?
第48條第二項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所以如果始日是1/1,期間1個月,末日是1/31?2/1? 期間一個月是30天去算,還是31天? 期間30天,是1/31?2/1?2/2? 計算過程: 2_3_4_5_6_7_8_9_10_11_12_13_14_15_16_17_18_19_20_21_22_23_24_25_26_27_28_29_30_31 算數字,算30天是1/31,31天,就是2/1 如果算間隔_,就是2/1是30天,2/2是31天 一個月是以30天算還是31天算? 是算過幾天(間隔_)? 還是以數字2到31,一天一天算? 第三項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如果始日是1/5,期間一個月,末日是2/4? 計算過程是這樣的嗎? 1/5不算 1/6_7_8_9_10_11_12_13_14_15_16_17_18_19_20_21_22_23_24_25_26_27_28_29_30_31_1_2_3_4_5 共30天還是31天?是算_有幾個?還是算數字有幾個? 如果是算數字的話是1/5,是31天,1/4是30天 如果是算_,到1/5有30天,到1/6有31天 還是我就不要去仔細算它有幾天?直接1/5在,月的地方加1,所以是2/5? 相當日是2/5? 所以前一天2/4是末日 請問要怎麼算比較好?
請問什麼是「應作為期間屆滿後,使得為之」?還有「應作為期間」是什麼呀? (有沒有白話一點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四項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使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請問大家會把板書撕開來貼在書上面當重點嗎?
準備國考一段時間了,有時候真的完全不想看書,或是覺得某些章節特別無聊,甚至開始懷疑自己是不是對法律失去興趣了。 每天都覺得自己在落榜的路上🚶
如題,109年的這題違章建築參考書上的答案都不太一樣,有些寫B有些寫D,想請問各位專業的法律人士的見解,個人認為D是對的,但不懂為何B錯 https://i.imgur.com/yWPSBW2.png
想問一下,這種題目如何解題 題目如下: 甲因怨恨乙多年,故趁以半夜回家時持棍棒用力打向乙之頭部,乙因此昏迷但未死亡,甲誤以為乙已經死亡,便隨即駕車將其載至荒郊野外放置,當被發現時乙已經死亡,經調查發現是因為昏迷期間在荒郊野外被閃電擊中而死,故該如何評價甲之行為? 感謝🙏
大家好:請問國考生(司法官)該將哪一本六法全書當作主要會比較好呢? https://i.imgur.com/ZmcrzSp.jpeg 還是小六法呢?
假設,甲參加國家考試,試場監委於考前宣布試場規則時,過失填加原規則所無之限制,且該限制影響考試填答,甲不疑有他,按該填加限制作答,結果考試成績未及格,問: 1. 該監委的行為屬於? 2. 甲是否可以救濟,又應如何救濟?
有一題:「甲為規避其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將其所有之 A 賓士車,以通謀虛偽之方 式讓售予其好友乙,已交付該車。不料其後乙竟以自己名義讓售該車予 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不知其事之丙,並已完成交車。甲於解決債務問題 後發現上情,拒絕承認乙丙間移轉該車所有權之行為。今甲訴請丙返還 A 車所有權於自己,對此丙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該車所有 權而拒絕返還。問孰為有理?」 ●已經知道丙必然能以善意取得拒絕返還。但我想知道的是§801+948跟§87Ⅰ但書,在解題上應該優先適用什麼規定? ○(有的書上寫「民法801、948為善意取得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有的寫「民法801、948為物權編規定,應優先適用總則編87第1項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