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新話題

國考chantel70
關於函授的板書

請問大家會把板書撕開來貼在書上面當重點嗎?

2
0
463
國考yhcmlc2
大家讀書也會倦怠嗎

準備國考一段時間了,有時候真的完全不想看書,或是覺得某些章節特別無聊,甚至開始懷疑自己是不是對法律失去興趣了。 每天都覺得自己在落榜的路上🚶

2
1
520
學習1b2b3b4b5b
不動產經紀人考題請益

如題,109年的這題違章建築參考書上的答案都不太一樣,有些寫B有些寫D,想請問各位專業的法律人士的見解,個人認為D是對的,但不懂為何B錯 https://i.imgur.com/yWPSBW2.png

1
0
194
國考genehh
幫助解惑🙏

想問一下,這種題目如何解題 題目如下: 甲因怨恨乙多年,故趁以半夜回家時持棍棒用力打向乙之頭部,乙因此昏迷但未死亡,甲誤以為乙已經死亡,便隨即駕車將其載至荒郊野外放置,當被發現時乙已經死亡,經調查發現是因為昏迷期間在荒郊野外被閃電擊中而死,故該如何評價甲之行為? 感謝🙏

1
0
330
國考chantel70
請問該將哪一本六法全書當作主要?

大家好:請問國考生(司法官)該將哪一本六法全書當作主要會比較好呢? https://i.imgur.com/ZmcrzSp.jpeg 還是小六法呢?

2
1
499
國考tobbystinson
想請教一個場景的法理

假設,甲參加國家考試,試場監委於考前宣布試場規則時,過失填加原規則所無之限制,且該限制影響考試填答,甲不疑有他,按該填加限制作答,結果考試成績未及格,問: 1. 該監委的行為屬於? 2. 甲是否可以救濟,又應如何救濟?

3
0
228
國考f228528858
民法,有關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問題

有一題:「甲為規避其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將其所有之 A 賓士車,以通謀虛偽之方 式讓售予其好友乙,已交付該車。不料其後乙竟以自己名義讓售該車予 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不知其事之丙,並已完成交車。甲於解決債務問題 後發現上情,拒絕承認乙丙間移轉該車所有權之行為。今甲訴請丙返還 A 車所有權於自己,對此丙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該車所有 權而拒絕返還。問孰為有理?」 ●已經知道丙必然能以善意取得拒絕返還。但我想知道的是§801+948跟§87Ⅰ但書,在解題上應該優先適用什麼規定? ○(有的書上寫「民法801、948為善意取得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有的寫「民法801、948為物權編規定,應優先適用總則編87第1項但書」)

1
2
194
學習bonnie922
97司法事務官考古請益

甲乙夫妻已育有子女 A、B,但兩年前乙又告懷孕,不過懷孕期間卻生病就醫,經 醫院對乙輸血以為治療。豈知醫院在為乙輸血時,因欠缺注意未能將血液含有梅毒 予以篩檢出來而排除使用,致乙輸血後感染梅毒,乙之胎兒出生後亦因而罹患先天 性梅毒。更不幸的是,在胎兒出生前的一個月,乙之夫甲,竟因車禍為肇事之丙所 撞死。 1:本案胎兒因身染先天性梅毒,究否能對醫院請求損害賠償。 2:對甲之死亡,順產之胎兒,究否能對丙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 甲騎機車被撞受重傷,肇事者逃逸,不知肇事者為何人,甲忍痛以行動電話發簡訊 給乙,請乙協助破案,並表示願將賠償權利全部讓與給乙,甲隨即告死亡,不久乙 查得肇事者為丙。 賠償權利讓與之契約是否有效成立? 此一契約之性質為何? 丙得否以甲乙間之讓與行為未對伊為通知,故對伊不生效力為抗辯? 甲所得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範圍如

0
0
156
國考minato510134
刑法申論這樣寫是否需要改善?

題目:甲擔任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B 區清潔隊隊員,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行 為當日,甲駕駛資源回收車搭載同區清潔隊隊員乙進行資源回收,在收 集完起點的資源回收物之後,甲即駕車搭載乙前往下一個預定的回收地 點。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收集資源回收物品時,除車廂以外不 得載人,收集資源回收物完畢後,清潔隊員應進入資源回收車廂內乘坐, 且於車輛行駛期間不得站立於車後踏板上。乙為便宜行事,乃循其與甲 歷來工作之慣行,不進入車內卻攀附站立後車廂後方之車後踏板上,並 且大聲叫甲快點開車,不然會來不及。甲雖從後照鏡看到乙攀附站立於 後車廂後方踏板上,但仍將車輛駛向下一預定地點。途中於狹窄路段會車及轉彎時,乙因車輛晃動與離心力影響,從所站踏板上跌落,頭部嚴 重撞擊地面,雖經送醫,仍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試問:依照我國現行 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一)、甲駕車甩落乙的行為,不構成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 主觀上,甲對於乙立於車輛後方踏板上,有可能被甩下去而死亡的事實有預見可能性,確信其不會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為有認識過失。客觀上,甲轉彎甩落乙是其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關係。有疑問者在於,甲是否具有客觀可歸責性? 管見認為,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除車廂外不得載人,雖為行政法相關規定,但根據規範保護目的理論,該規定意在保護清潔人員生命身體相關法益。 甲雖看見乙站立於後方踏板上,卻並未制止,而是選擇發車前往下個地點,屬於製造法不容許之風險。惟乙是出自本身意志立於風險過高之場所,應依被害人與有責任,為本身行為負責。 且依一般社會生活觀念,回收車車速通常不會太快,與乙的死亡不具有常態關聯性,不可歸責於甲。故甲無須為乙死亡負過失責任。 感謝各位大佬🙏

2
1
513
國考joyjoy7879
法律學分班⋯⋯

不是讀法律,回學校從法律系開始真的有點太老了⋯所以就修學分有資格參加國考再說吧! 因為住南部,找資料有 中正大學(但新學期沒開課) 文化大學推廣中心(台中) 東吳大學(遠距教學) 成功大學好像沒有⋯其他因為要通車真的沒辦法? 請問有好建議嗎⋯⋯

9
2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