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神們好 想請問下列的問題 根據 J726 勞基法規定 核備(取締) 加上 民法 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1.71條的但書代表什麼意思? 始終看不太懂 2.71條中的強制跟禁止的效力跟取締分別代表什麼 ? 例如→ 強制: 982條 登記 效力:無效 取締 :有效 根據71條但書 而以下有點疑問 禁止: 985條重婚禁止 他的效力跟取締又是如何?
請問什麼是「應作為期間屆滿後,使得為之」?還有「應作為期間」是什麼呀? (有沒有白話一點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四項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使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請問大家會把板書撕開來貼在書上面當重點嗎?
準備國考一段時間了,有時候真的完全不想看書,或是覺得某些章節特別無聊,甚至開始懷疑自己是不是對法律失去興趣了。 每天都覺得自己在落榜的路上🚶
如題,109年的這題違章建築參考書上的答案都不太一樣,有些寫B有些寫D,想請問各位專業的法律人士的見解,個人認為D是對的,但不懂為何B錯 https://i.imgur.com/yWPSBW2.png
想問一下,這種題目如何解題 題目如下: 甲因怨恨乙多年,故趁以半夜回家時持棍棒用力打向乙之頭部,乙因此昏迷但未死亡,甲誤以為乙已經死亡,便隨即駕車將其載至荒郊野外放置,當被發現時乙已經死亡,經調查發現是因為昏迷期間在荒郊野外被閃電擊中而死,故該如何評價甲之行為? 感謝🙏
大家好:請問國考生(司法官)該將哪一本六法全書當作主要會比較好呢? https://i.imgur.com/ZmcrzSp.jpeg 還是小六法呢?
假設,甲參加國家考試,試場監委於考前宣布試場規則時,過失填加原規則所無之限制,且該限制影響考試填答,甲不疑有他,按該填加限制作答,結果考試成績未及格,問: 1. 該監委的行為屬於? 2. 甲是否可以救濟,又應如何救濟?
有一題:「甲為規避其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將其所有之 A 賓士車,以通謀虛偽之方 式讓售予其好友乙,已交付該車。不料其後乙竟以自己名義讓售該車予 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不知其事之丙,並已完成交車。甲於解決債務問題 後發現上情,拒絕承認乙丙間移轉該車所有權之行為。今甲訴請丙返還 A 車所有權於自己,對此丙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該車所有 權而拒絕返還。問孰為有理?」 ●已經知道丙必然能以善意取得拒絕返還。但我想知道的是§801+948跟§87Ⅰ但書,在解題上應該優先適用什麼規定? ○(有的書上寫「民法801、948為善意取得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有的寫「民法801、948為物權編規定,應優先適用總則編87第1項但書」)
甲乙夫妻已育有子女 A、B,但兩年前乙又告懷孕,不過懷孕期間卻生病就醫,經 醫院對乙輸血以為治療。豈知醫院在為乙輸血時,因欠缺注意未能將血液含有梅毒 予以篩檢出來而排除使用,致乙輸血後感染梅毒,乙之胎兒出生後亦因而罹患先天 性梅毒。更不幸的是,在胎兒出生前的一個月,乙之夫甲,竟因車禍為肇事之丙所 撞死。 1:本案胎兒因身染先天性梅毒,究否能對醫院請求損害賠償。 2:對甲之死亡,順產之胎兒,究否能對丙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 甲騎機車被撞受重傷,肇事者逃逸,不知肇事者為何人,甲忍痛以行動電話發簡訊 給乙,請乙協助破案,並表示願將賠償權利全部讓與給乙,甲隨即告死亡,不久乙 查得肇事者為丙。 賠償權利讓與之契約是否有效成立? 此一契約之性質為何? 丙得否以甲乙間之讓與行為未對伊為通知,故對伊不生效力為抗辯? 甲所得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範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