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第52條
在本部中 —— 已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 (released GMO)指在生效日期前已向環境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 *生效日期 (commencement date)指本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過渡期 (transitional period)指由生效日期起計的6個月期間。
釋義
在本部中 —— 已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 (released GMO)指在生效日期前已向環境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 *生效日期 (commencement date)指本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過渡期 (transitional period)指由生效日期起計的6個月期間。
在過渡期內育養已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
在過渡期內,第5條並不禁止任何人明知而育養處於向環境釋出的狀態的已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
在過渡期內申請核准已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或就該等生物作通報
(1) 如任何人於過渡期內明知而育養處於向環境釋出的狀態的已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該人須於過渡期屆滿前 —— (a) 以書面通知,告知署長該人育養該生物;或 (b) 按照第8條,就已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提交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 (3) 署長在接獲第(1)(a)款所指的通知後,可 —— (a) 指示獲授權人員在合理時段內,進入用於育養已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的地方或處所,以處置該生物;或 (b) 指示上述人士處置該已釋出的生物。 (4) 任何人如已根據第(1)(a)款告知署長已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被育養一事,第5條並不禁止該人在通知當日起至該生物被處置當日的期間,明知而育養該處於向環境釋出的狀態的已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 (5) 任何人如已根據第(1)(b)款提交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第5條並不禁止該人在提交申請當日至對申請的決定根據第18條被記入紀錄冊當日的期間,明知而育養該處於向環境釋出的狀態的已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 (6) 第(1)(a)款所指的通知須載有附表6列明的資料。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該國官方公開資料,出處見署名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