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1) 任何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或更改要求的申請人如因根據第10(1)(a)、11(5)(a)、12(1)或16(3)(a)條作出的決定,或因根據第12(7)條作出的指示,而感到受屈,可於接獲該項決定或指示的通知後28天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反對該項決定或指示的上訴。
(2) 任何人如因根據第41(2)條被指示處置任何東西而感到受屈,可於接獲該項指示的通知後28天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反對該項指示的上訴。
(3) 任何申請人根據第(1)款提出上訴後,須在行政上訴委員會對上訴作出決定之前,安排關乎該上訴的基因改造生物,以有效地限制它與環境的接觸及對環境的影響的方式保存。
(4) 如上述基因改造生物已向環境釋出,則第(3)款不適用。
(5) 如第(1)或(2)款所述提出上訴反對某項指示的申請人或人,不須在行政上訴委員會對上訴作出決定之前遵行該指示。
妨礙及不遵從要求屬罪行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1) 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能或職責或行使權力時,須出示其身分的書面證據。
(2) 任何人 ——
(a) 故意妨礙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能或職責或行使權力;或
(b) 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例施加的要求,
即屬犯罪。
(3) 任何人犯第(2)款所訂罪行,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提供虛假資料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1) 任何人就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或更改要求,出示下列任何文件、提供下列任何資料或作出下列任何陳述,充作遵守本條例,即屬犯罪 ——
(a) 該人明知或相信屬虛假的文件、資料或陳述;
(b) 該人不相信是真實的文件、資料或陳述;或
(c) 該人明知或相信在某要項上具誤導性的文件、資料或陳述。
(2)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局長批予豁免的權力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1) 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豁免任何人士、任何組別或類別的人,或任何基因改造生物,使該等人士或生物不受第5、7或23條的規限。
(2) 豁免可對一般情況,或為任何目的,或藉提述任何情況而具有效力,並可在附帶或不附帶條件下具有效力。
(3) 除非局長信納根據第(1)款批予豁免可能引致的生物安全不利影響,屬可接受或可加以管理,否則局長不得批予該項豁免。
專家小組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1) 局長須成立專家小組,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
(a) 屬公職人員的成員;及
(b) 不屬公職人員的來自不同界別(包括農業界、生物科技界、環境保護界、學術界及貿易界)的成員。
(2) 專家小組成員由局長委任。
(3) 署長可將與施行本條例有關連的任何問題,包括處理個別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更改要求及不披露要求,以及批予豁免,轉介予專家小組或其個別組員,以汲取其意見。
署長指明表格的權力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署長可指明為施行本條例規定的事宜而須使用的任何表格。
局長修訂附表的權力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修訂附表1、2、3、4、5或6。
局長訂立規例的權力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1) 局長可就下列所有或任何事宜訂立規例 ——
(a) 訂明屬第26(1)(a)、(b)或(c)條所指的基因改造生物在輸入或輸出時須附同的文件;
(b) 訂明第26(5)條中訂明百分比的定義的(a)段中所提述的百分比;
(c) 使《議定書》文書的任何部分能夠在經修改或不經修改的情況下,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d) 一般性地為更妥善施行本條例的目的,訂定條文。
(2) 根據第(1)款訂立的規例可 ——
(a) 為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規定,並可為某特定個案或某特定類別個案作出規定;
(b) 經訂明為只適用於指明的情況;及
(c) 包含因該規例的訂立而需要有或適宜有的附帶、補充、相應、過渡性或保留條文。
(3) 根據第(1)款訂立的規例可規定 ——
(a) 任何人違反規例的條文,即屬犯罪;及
(b) 犯該罪行可處不超逾第6級的罰款及不超逾6個月的監禁。
已付的訂明費用不得退回
開新分頁 ↗ 圖解條文 根據本條例繳付的訂明費用不得退回。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