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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44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44條

妨礙及不遵從要求屬罪行

第44條

(1) 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能或職責或行使權力時,須出示其身分的書面證據。 (2) 任何人 —— (a) 故意妨礙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能或職責或行使權力;或 (b) 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例施加的要求, 即屬犯罪。 (3) 任何人犯第(2)款所訂罪行,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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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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