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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43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43條

上訴

第43條

(1) 任何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或更改要求的申請人如因根據第10(1)(a)、11(5)(a)、12(1)或16(3)(a)條作出的決定,或因根據第12(7)條作出的指示,而感到受屈,可於接獲該項決定或指示的通知後28天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反對該項決定或指示的上訴。 (2) 任何人如因根據第41(2)條被指示處置任何東西而感到受屈,可於接獲該項指示的通知後28天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反對該項指示的上訴。 (3) 任何申請人根據第(1)款提出上訴後,須在行政上訴委員會對上訴作出決定之前,安排關乎該上訴的基因改造生物,以有效地限制它與環境的接觸及對環境的影響的方式保存。 (4) 如上述基因改造生物已向環境釋出,則第(3)款不適用。 (5) 如第(1)或(2)款所述提出上訴反對某項指示的申請人或人,不須在行政上訴委員會對上訴作出決定之前遵行該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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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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