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批予豁免的權力
第46條
(1) 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豁免任何人士、任何組別或類別的人,或任何基因改造生物,使該等人士或生物不受第5、7或23條的規限。 (2) 豁免可對一般情況,或為任何目的,或藉提述任何情況而具有效力,並可在附帶或不附帶條件下具有效力。 (3) 除非局長信納根據第(1)款批予豁免可能引致的生物安全不利影響,屬可接受或可加以管理,否則局長不得批予該項豁免。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46條
局長批予豁免的權力
(1) 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豁免任何人士、任何組別或類別的人,或任何基因改造生物,使該等人士或生物不受第5、7或23條的規限。 (2) 豁免可對一般情況,或為任何目的,或藉提述任何情況而具有效力,並可在附帶或不附帶條件下具有效力。 (3) 除非局長信納根據第(1)款批予豁免可能引致的生物安全不利影響,屬可接受或可加以管理,否則局長不得批予該項豁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