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小組
第47條
(1) 局長須成立專家小組,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 (a) 屬公職人員的成員;及 (b) 不屬公職人員的來自不同界別(包括農業界、生物科技界、環境保護界、學術界及貿易界)的成員。 (2) 專家小組成員由局長委任。 (3) 署長可將與施行本條例有關連的任何問題,包括處理個別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更改要求及不披露要求,以及批予豁免,轉介予專家小組或其個別組員,以汲取其意見。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47條
專家小組
(1) 局長須成立專家小組,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 (a) 屬公職人員的成員;及 (b) 不屬公職人員的來自不同界別(包括農業界、生物科技界、環境保護界、學術界及貿易界)的成員。 (2) 專家小組成員由局長委任。 (3) 署長可將與施行本條例有關連的任何問題,包括處理個別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更改要求及不披露要求,以及批予豁免,轉介予專家小組或其個別組員,以汲取其意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