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就本條例而言,基因改造生物如符合下列所有說明,即屬過境中 ——(a)該生物純粹為從香港運出而被運入香港;及(b)該生物一直留在將它運入香港的船隻、車輛、鐵路列車或飛機之上。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就本條例而言,基因改造生物如符合下列所有說明,即屬過境中 ——(a)該生物純粹為從香港運出而被運入香港;及(b)該生物一直留在將它運入香港的船隻、車輛、鐵路列車或飛機之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