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就本條例而言,如符合下列所有說明,基因改造生物即屬在圍封使用中 —— (a) 該生物屬在某一設施、裝置或其他實體屏障內進行的作業所涉及者;及 (b) 該生物受特定措施控制,而該等措施有效地限制該生物與環境的接觸,以及該生物對環境的影響。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就本條例而言,如符合下列所有說明,基因改造生物即屬在圍封使用中 —— (a) 該生物屬在某一設施、裝置或其他實體屏障內進行的作業所涉及者;及 (b) 該生物受特定措施控制,而該等措施有效地限制該生物與環境的接觸,以及該生物對環境的影響。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