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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4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4條

本條例適用於特區政府

第4條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適用於特區政府。 (2) 特區政府或任何以公職人員身分行事的公職人員,均不得被控犯違反本條例的罪行。 (3) 任何政府部門如非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所指的營運基金運作,則無須繳付訂明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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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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