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適用於特區政府
第4條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適用於特區政府。 (2) 特區政府或任何以公職人員身分行事的公職人員,均不得被控犯違反本條例的罪行。 (3) 任何政府部門如非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所指的營運基金運作,則無須繳付訂明費用。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4條
本條例適用於特區政府
(1)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適用於特區政府。 (2) 特區政府或任何以公職人員身分行事的公職人員,均不得被控犯違反本條例的罪行。 (3) 任何政府部門如非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所指的營運基金運作,則無須繳付訂明費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