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任何政府部門如非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所指的營運基金運作,則無須繳付訂明費用。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3條
任何政府部門如非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所指的營運基金運作,則無須繳付訂明費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