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向環境釋出基因改造生物及育養該等生物
第5條
(1) 本條不適用於屬供人類使用的藥劑製品的基因改造生物,亦不就該類基因改造生物而適用。 (2) 除非第(4)款指明的每項條件均已符合,否則任何人不得明知而致使向環境釋出基因改造生物。 (3) 除非第(4)款指明的每項條件均已符合,否則任何人不得明知而育養處於向環境釋出的狀態的基因改造生物。 (4) 為施行第(2)及(3)款而指明的條件如下 —— (a) 該基因改造生物是核准基因改造生物; (b) 該項核准根據第18條被記入紀錄冊; (c) 紀錄冊列明核准該生物的每項條件(如有的話),均已符合。 (5) 任何人違反第(2)或(3)款,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