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為施行第(2)及(3)款而指明的條件如下 —— (a) 該基因改造生物是核准基因改造生物; (b) 該項核准根據第18條被記入紀錄冊; (c) 紀錄冊列明核准該生物的每項條件(如有的話),均已符合。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4條
為施行第(2)及(3)款而指明的條件如下 —— (a) 該基因改造生物是核准基因改造生物; (b) 該項核准根據第18條被記入紀錄冊; (c) 紀錄冊列明核准該生物的每項條件(如有的話),均已符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