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若干基因改造生物的釋出通知署長
第6條
(1) 如控制基因改造生物的人知道有下列情況,本條即適用 —— (a) 如該生物是核准基因改造生物 —— (i) 該生物已向環境釋出;及 (ii) 有不符合紀錄冊列明核准該生物的任何條件的情況; (b) 如該生物並非核准基因改造生物,但根據第46條獲豁免而不受第5條的規限 —— (i) 該生物已向環境釋出;及 (ii) 有不符合紀錄冊列明豁免該生物的任何條件的情況;或 (c) 如該生物並非核准基因改造生物,並且沒有根據第46條獲豁免而不受第5條的規限 —— (i) 該生物已向環境釋出;及 (ii) 該生物並非供人類使用的藥劑製品。 (2) 上述人士須在知道有關釋出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通知將該項釋出告知署長。 (3) 如有下列情況,第(2)款並不規定任何人將有關釋出告知署長 —— (a) 另一人亦控制該基因改造生物;及 (b) 該另一人已遵守該款,將該項釋出告知署長。 (4) 任何人違反第(2)款,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5) 第(2)款所指的通知須載有附表1第1及2部列明的資料。 (6) 署長接獲第(2)款所指的通知後,可 —— (a) 指示獲授權人員,於合理時間進入釋出上述基因改造生物所在的地方或處所,以處置該生物;或 (b) 指示上述人士處置該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