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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控制基因改造生物的人知道有下列情況,本條即適用 —— (a) 如該生物是核准基因改造生物 —— (i) 該生物已向環境釋出;及 (ii) 有不符合紀錄冊列明核准該生物的任何條件的情況; (b) 如該生物並非核准基因改造生物,但根據第46條獲豁免而不受第5條的規限 —— (i) 該生物已向環境釋出;及 (ii) 有不符合紀錄冊列明豁免該生物的任何條件的情況;或 (c) 如該生物並非核准基因改造生物,並且沒有根據第46條獲豁免而不受第5條的規限 —— (i) 該生物已向環境釋出;及 (ii) 該生物並非供人類使用的藥劑製品。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分部 — 限制向環境釋出基因改造生物和輸入擬供釋出的該等生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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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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