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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6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6條

第6條

署長接獲第(2)款所指的通知後,可 —— (a) 指示獲授權人員,於合理時間進入釋出上述基因改造生物所在的地方或處所,以處置該生物;或 (b) 指示上述人士處置該生物。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分部 — 限制向環境釋出基因改造生物和輸入擬供釋出的該等生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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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