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輸入擬向環境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
第7條
(1) 本條不適用於下列基因改造生物,亦不就它們而適用 —— (a) 過境或轉運中的基因改造生物; (b) 擬作下列用途的基因改造生物 —— (i) 作為食物或飼料而直接食用;或 (ii) 加工;或 (c) 屬供人類使用的藥劑製品的基因改造生物。 (2) 除非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否則任何人不得明知而輸入擬向環境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 —— (a) 該生物是核准基因改造生物; (b) 該項核准根據第18條被記入紀錄冊;及 (c) 紀錄冊列明核准該生物的每項條件(如有的話),均已符合。 (3) 任何人違反第(2)款,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