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除非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否則任何人不得明知而輸入擬向環境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 —— (a) 該生物是核准基因改造生物; (b) 該項核准根據第18條被記入紀錄冊;及 (c) 紀錄冊列明核准該生物的每項條件(如有的話),均已符合。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除非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否則任何人不得明知而輸入擬向環境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 —— (a) 該生物是核准基因改造生物; (b) 該項核准根據第18條被記入紀錄冊;及 (c) 紀錄冊列明核准該生物的每項條件(如有的話),均已符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