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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9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9條

認收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

第9條

(1) 署長須於接獲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後90天內,向申請人發出書面認收書,以確認接獲該項申請。 (2) 認收書須述明 —— (a) 署長接獲有關申請的日期;及 (b) 該項申請表面是否載有附表2第1部或附表2第1及2部(視情況需要而定)列明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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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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