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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第2條

除非署長信納,基因改造生物可能帶來的生物安全不利影響屬可接受或可加以管理,否則署長不得核准該生物以向環境釋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分部 — 核准基因改造生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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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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