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除非署長信納,基因改造生物可能帶來的生物安全不利影響屬可接受或可加以管理,否則署長不得核准該生物以向環境釋出。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除非署長信納,基因改造生物可能帶來的生物安全不利影響屬可接受或可加以管理,否則署長不得核准該生物以向環境釋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