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署長拒絕核准基因改造生物以向環境釋出,或對一項核准附加條件,署長須於根據第(1)款給予的通知內,述明該項決定的原因。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4條
如署長拒絕核准基因改造生物以向環境釋出,或對一項核准附加條件,署長須於根據第(1)款給予的通知內,述明該項決定的原因。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