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如署長根據第19(1)條,藉書面通知,要求申請人提供額外資料或支持文件,則在為施行第(1)款而計算270天或經延長的限期時,屬第(8)款指明的期間所涵蓋的日子的數目,不得計算在內。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7條
如署長根據第19(1)條,藉書面通知,要求申請人提供額外資料或支持文件,則在為施行第(1)款而計算270天或經延長的限期時,屬第(8)款指明的期間所涵蓋的日子的數目,不得計算在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