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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1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1條

要求更改對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的決定

第11條

(1) 如署長根據第10(1)條拒絕核准基因改造生物以向環境釋出,提出有關核准申請的申請人可根據第(3)款指明的任何理由,要求署長更改決定,在附加或不附加條件下,核准該生物以向環境釋出。 (2) 如署長根據第10(1)條,在附加條件下,核准基因改造生物以向環境釋出,提出有關核准申請的申請人可根據第(3)款指明的任何理由,要求署長更改決定,取消或更改該等條件。 (3) 為施行第(1)及(2)款而指明的理由如下 —— (a) 情況有所改變,而該改變可能影響署長對有關基因改造生物可能帶來的生物安全不利影響的評估; (b) 已有額外科學或技術資料,而該資料可能影響署長對該生物可能帶來的生物安全不利影響的評估。 (4) 更改要求須 —— (a) 採用指明表格;及 (b) 附同 —— (i) 支持該項要求的有關資料;及 (ii) 提出要求須付的訂明費用。 (5) 署長須於接獲更改要求後90天內 —— (a) 決定確認或更改對有關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的決定;及 (b) 給予申請人關於確認或更改該項決定及其原因的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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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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