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署長根據第10(1)條拒絕核准基因改造生物以向環境釋出,提出有關核准申請的申請人可根據第(3)款指明的任何理由,要求署長更改決定,在附加或不附加條件下,核准該生物以向環境釋出。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如署長根據第10(1)條拒絕核准基因改造生物以向環境釋出,提出有關核准申請的申請人可根據第(3)款指明的任何理由,要求署長更改決定,在附加或不附加條件下,核准該生物以向環境釋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