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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署長根據第10(1)條,在附加條件下,核准基因改造生物以向環境釋出,提出有關核准申請的申請人可根據第(3)款指明的任何理由,要求署長更改決定,取消或更改該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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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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