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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5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5條

第5條

署長須於接獲更改要求後90天內 —— (a) 決定確認或更改對有關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的決定;及 (b) 給予申請人關於確認或更改該項決定及其原因的書面通知。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分部 — 核准基因改造生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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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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