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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第1條

署長可主動根據第(2)款指明的任何理由,藉下列做法,更改根據第10(1)(a)或11(5)(a)條對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或更改要求作出的決定 —— (a) 取消或更改對核准有關生物附加的任何條件,或對該項核准增加任何條件;或 (b) 撤銷對該生物的核准。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分部 — 核准基因改造生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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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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